交警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這個案例告訴你,不要學別人的“倔強”

交警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這個案例告訴你,不要學別人的“倔強”

可能許多人都看過網傳的視頻實例,有些“倔強”的司機違反了交通規則法,遭受到交警執法時,還義正言辭向交警索要執法證,於此,引得一些網友的點贊,表示支持。在這裡,不得不說,公民享有知情權,但有一點需要注意,這個執法證,咱們的交警還真沒有,包括那種“上崗證”,你叫交警怎麼拿出來?

交警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這個案例告訴你,不要學別人的“倔強”

先不說這個執法證的事,先看看實例。前不久,柳州市潭中西路與西環路交叉路口,交警支隊就於此開展了整治非機動車違法駕駛機動車車道行動,結果一男子就駕駛著電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上,結果被攔下,之後就已發開了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書,對於交警的執法,該男子表示質疑,之後不斷向交警索要執法證,但對於這個“執法證”這個東西,還真沒有,交警只能先展示了人民警察證,之後說明了執法不需要執法證,但該男子不信,依舊不依不饒,多次妨礙執法,最終遭受到批評。

交警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這個案例告訴你,不要學別人的“倔強”

對於此,我們還是得要了解到“執法證”這東西是公安機關的執法資格證書只限公安內部使用,不可能拿出來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所以我們得要明白,不要無理取鬧,再就是我們還要知道一件事,交警執法的時候,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身著制服佩戴警銜警號,完全可以示明執法主體身份,所以交警即是執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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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我國的法律中就有規定,在人民警察執法的時候,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並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當然公民如果想要行駛監督權,也可以記下警號,進行身份核對,但前提是如果你是執法對象,那麼你應該率先配合執法,之後在做出監督權的使用行為,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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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這樣的一句話“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出警現場請絕對服從警察”,再則我們在想想看,你看過那次執法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還義正言辭的要求警察出示執法證?所以請不要在學別人的“倔強”,鬧出笑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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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還是得積極配合警察執法,畢竟我們享受到了法律給予我們的保護時,也應該對此要付出相對應的義務,做到公民的本分,也要履行公民的義務,這才是二十一世紀優秀公民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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