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子支付法介绍:礼品卡、预付卡、信用卡及联邦利益储蓄

秀中商事法律评论系列

美国电子支付法介绍:礼品卡、预付卡、信用卡

及联邦利益储蓄

一、 概述

2009年5月至2010年6月,美国电子支付法领域产生了引人注目的进展。首先,国会通过了大量统领性的信用卡法令,包括第一部规范礼品卡和电子礼券发行与销售行为的联邦法律。相应的,它直接促使美国联邦储蓄系统理事会于2009年7月22日颁布并于2010年1月22日施行的关于信用卡的具体规则,于2010年1月22日颁布并于2010年8月22日施行的关于电子礼券的具体规则。然后,2009年11月,该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最终规则,要求用户选择支票账户、借记卡和预付卡的透支费,该规则于2010年7月1日实施。2010年6月15日,该理事会还颁布了有关信用卡滞纳金和对应利率增加的新的最终规则。此外,2010年,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主导达成了两项意义重大的和解协议,包括针对金融机构收取信用卡超限费用行为,要求该机构退还持卡人近千万美元的本金,外加额外的民事赔偿金。

同时,2009年,美国还颁布并实施了社会安全法修正案,并赋予直接存入账户而不是通过先签发支票后存入的联邦利益储蓄接收者对抗财产扣押令的新的实质保护措施,这个法案的颁行表明,有些时候支付法某些重大变革源自某些意想不到的领域。

二、全新的卡片“游戏”:联邦储蓄理事会关于适用预付卡和礼品卡2009年规定中信用卡部分的规则

2009年5月22日,奥巴马总统签署《2009信用卡问责制和披露法案》(“CARD ACT”),禁止不公平的信用卡利率提高,禁止特定费用,要求浅显易懂的披露语言,并且对学生和未成年人设定额外保护措施。该新法还对礼品卡的费用和有效期提出了关注。更进一步,法案401条对《电子资金转移法》(“EFTA”)增设了915条,新增内容限制了卡片发行者针对礼券、商店礼品卡和普通用途的预付款征收停用费、闲置费和其他服务费的权利;还一般性的禁止了自发行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存入资金之日起有效期短于五年的卡片销售。最后,该法案指引理事会修改规则E以衔接适用新法,相应的,理事会于2009年11月签发了关于礼品卡的提案,紧接着,2010年4月,形成最终规则,大部分规则于2010年8月22日生效,尽管面对行业质疑,国会还是通过修订法律的方式两项披露义务的合规期限延迟到2011年1月31日。

A、关于停用费、闲置费和服务费的新的联邦规则

规则E205.20条规定了除非下述情况,密封礼品卡和一般用途的预付卡不得被收停用费、闲置费和服务费的普遍规则:

(1)截止费用被征收之日一年内,相关卡片未被激活;

(2)如适用,在礼券、商店礼品卡和一般用途的预付卡上清晰且明确的记载:(i)将可能收取的停用费、闲置费和服务费的金额;(ii)收取上述费用的频率;(iii)上述费用将因为闲置而产生。

(3)在任意给定日历月,停用费、闲置费和服务费的收取不超过一次。

费用征收的入门条件是一年未用,这个“使用”被界定为“除了费用扣划和对错误操作或在线相反交易的调整,任何能引起卡或券中金额增加或减少的行为”,超过一年,如果完成了信息披露义务且每月仅收一次,卡片发行人可以征收费用。

停用费和闲置费的收取基于用户不使用或不激活卡片,与之相对,服务费在基于用户在一定期间使用卡片而应付的费用,所以,服务费可包含月度保留费、重新登录费、ATM费和其他交易费。但是,服务费不包括一次性费用或不可能重复征收的费用,比如,卡的激活或替换费用。紧扣所有这些规定,假定信息披露合规且闲置一年,持卡人在自动柜台取款时将被收取月度保留费或ATM费,但是两者不能同时收取。与之相类似的在自动柜台完成20次取款的持卡人,也可能只被收取ATM费。

B、关于卡片和卡内资金有效期的联邦新规则

新修订的E规则还禁止了除满足下述四种条件情形外的其他带有有效期的礼品卡和一般用途预付卡的出售:

首先,关于有效期,理事会要求发卡人建立规则和程序以确保用户有合理机会购买到有效期不少于5年的卡。经销商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为用户提供合理机会购买有效期不少于5年的卡,但是,新规则并不会对经销商因未发现有效期少于5年而销售卡片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如发卡人希望设定有效期,则该期限必须要么晚于发卡日五年,要么晚于重复充值卡最后一次充值日后五年。鉴于重复充值卡的有效期是变化不定的----每次充值导致有效期延后----所以给卡内资金设定一个准确的有效期日是不可能的。认识到这个事实,理事会允许按照这样的方式描述有效期,“自最后一次充值之日起五年”。

再次,除特定情况外,卡片需要在与有效期字样同等显眼且相互紧挨的地方告知用户,当卡片到期后,卡内资金并不到期或晚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且用户可以联系发卡人更换卡片。“相互紧挨”在此处的意思是相关描述必须出现在卡片有效期字样同一面的位置。

最后,附有效期的卡片还必须提供免费电话号码,当卡片到期且卡内资金继续保留的情况下,用户通过该电话可以获得替换卡。如果发卡人有官方网站,应予披露网址。上述电话号码和网址必须足以让用户在卡或券先于卡内资金到期时获得替换券或替换卡。

C、卡附说明要求

礼品卡或一般用途预付卡还必须披露可能征收的各种费用类型(停用费、闲置费或服务费除外)。卡附说明必须明确费用类型、金额以及收费条件。免费电话号码和网址(如有)必须提供以确保用户能获得关于费用的所有信息。用以获取替换卡的免费电话号码或网址同样可以用来获取费用信息。

新修订的E规则还要求礼品卡所附说明书足够清晰、明确。为了足够清晰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卡附说明书虽然并不必须置于卡的前面,但是,该说明必须容易察觉并采用与打印背景形成鲜明对比而不被背景所混淆的方式印制。说明书在卡的背面且打印在自卡的前面压制出的凸纹顶部,很难被阅读,这样的方式不满足“明确清晰”的要求。

说明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格式呈现。电子说明书并不局限于《全球和国家贸易中的电子签名法》中所规定的用户同意条件。但是,这些说明必须以用户可以获取的方式提供。根据上述法令中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打印或下载通道,但是,在网址中提供存储说明书的超链接不符合上述要求。

关于积分、奖励、促销卡、费用说明、有效期以及公获取费用信息的电话号码的特定说明内容,必须印制在卡片或相关设备上。此类情况下,印制在卡片包装或携带工具上的关于附随期限或条款的通知或粘贴在卡上的通知,都是不被接受的说明方式。如果没有发行物理卡片或券,说明内容应记载于礼品卡交付给用户同时提供的确认书或电子文件中,举例而言,如果一份50美元可兑换电子礼品代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用户,那么,符合规定的说明书必须记载于该邮件中同一份电子文件中。如果礼品卡的形态和规格异常以至于难以打印说明内容,那么,必须另外附带一套能够印制说明内容的礼品卡或礼券。

D、非个人、家庭或居家用途而发行的卡券不在本规则管辖范畴内

虽然信用卡法令并没有明确限制发行给用户的预付卡和礼品卡的新规则,但是,联邦储蓄理事会依然保留了作为消费者保护法的《电子资金转移法》和规则E既存的适用范围,同时将新规则适用范围限定在个人、家庭或居家用途的卡券发行和使用上。该理事会解释道:“新规则不适用于终端用途为商业目的的卡片、代码或其他设备上,比如用于支付商务旅游费用或办公开销。但是,个人向企业出售卡片、代码或设备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能将该等卡片、代码或设备排除在新规则管辖范畴之外”。

结果是,在最终规则中,短语“发行一种预付主要基于个人、家庭和居家用途的卡券给消费者”存在于“礼品券”、“商店礼品卡”“一般用途预付卡”和“积分、奖励、促销卡”的定义中。这种限定将那些非消费目的的卡券排除在新规则的管辖权之外。但是,经销商向公司团体销售礼品卡的行为并不必需意味着该等卡券不受规则E约束。在此情形中,经销商必须了解够卡人购买卡券的内在动机。如果够卡人为了购买办公用品,则新修订的规则E将不适用,但是,如果够卡人将卡券用于向雇员发放奖励或给其用户积分,则该卡券不能豁免于新规则。

E、排除在规则E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卡券

除了将非出售或发行于消费者的卡券一般性的排除在规则管辖范围之外,规则E修订案列还举了六类不受规则E约束的卡券。

1. 仅用于电话服务的卡:仅为提供长途电话预付费或无线服务目的而发行的卡券品,或诸如网络语音服务等类似产品,排除在新规则之外。

2. 不得作为礼品卡销售的可重复充值的卡券:不得作为礼品卡销售或不得标注为“礼品卡”的可重复充值的卡券排除在新规则之外。“可重复充值”在此处的含义是指发卡人允许持卡人原始购得或发行卡券后向卡内加注资金。当此类卡券用于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的替代品或预算工具时,它们不受新规则约束。但是,当可重复充值卡券广告宣传中开始暗示其可能作为礼物时,该产品于新规则的豁免将停止。联邦储蓄理事会列举了一长串可能使产品丧失新规则豁免保护的销售宣传词汇和设计,包括:在卡券或相关附件上使用“礼物”或“赠与”词汇;使用“以示感谢”等祝福语;加载蝴蝶结、包装盒、蜡烛、圣诞树等礼品外观等。此外,在卡券发送链上由何人发出上述推销信息并不影响该卡券是否豁免于新规则的判定,假如发卡人、程序管理员或经销商全部采取行动确保卡券不作为礼卡销售,但是零售商在卡券旁边展示标语称“makes the perfect stocking suffer”,那么,该卡券至少于零售商处已经作为礼品卡销售了。

许多零售商将礼品卡和可重复充值的一般用途的预付卡一起展示并标注为“礼品卡”或“预付卡”或两者兼具。将售E规则豁免的可重复充值卡与礼品卡混在一起展示并暗示该可重复充值卡可以作为礼品卡销售,将可能导致豁免状态被停止的后果。专业的商务律师不仅要审视其客户设计和促销的卡券及相关资料,还要审视其客户合作伙伴的相关资料和市场活动。

3、积分卡、奖励卡和促销卡:“积分卡、奖励卡和促销卡” 是针对用户参与积分、奖励和促销活动时发行的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居家目的的预付卡。新规则用列举法定义积分卡、奖励卡和促销卡,包括:客户关系维护项目、零售商或厂家的促销活动、打折活动、抽奖活动、推介活动以及激励活动。

积分卡、奖励卡和促销卡要达到新规则豁免条件,还必须满足其他的披露要求。第一,卡的正面必须显示“奖励”或“促销”目的;第二,卡的正面必须显示卡内资金的有效期;第三,将可能被收取费用的金额及收费条件必须在卡上显示或随卡说明;第四,供用户获取费用信息的免费电话或网址(如有)必须在卡上记载。

许多零售商同时向用户销售必须符合规则E规定的礼品卡和仅需遵守上述有限披露义务的奖励卡。那么,专业的商务律师应当向客户建议,不仅要分别在礼品卡和奖励卡上标注“礼品”和“奖励”字样,还要针对两者不同的卡进行不同的设计并配置不同的颜色,两种卡分别放置在不同的位置,两种卡分别适用不同的销售程序----无论如何都需要让用户和雇员能够区分两种极易混淆的卡片。

4、不对公众销售的卡:不对公众销售的卡券受到规则E的新规定豁免。联邦储蓄理事会在一次运用列举法解释这种豁免。举例而言,保险公司用于向被保险人发放保险收益的卡,不向公众销售。类似的,假如商店通过赊销卡向客户提供赊销服务,该卡也不对公众出售。如果零售店仅向其积分项目的会员发行卡券,但是,又允许任何一个公众会员变成其积分制会员,那么,该卡券不受新规则豁免。

5、仅以纸面发行的卡:如果礼品卡或礼品代码仅仅以纸面形式发行,享受新规则的豁免。这种豁免通常适用于那些仅以纸面卡本身才能被赎回的纸面形式发行的礼品券或代码。老式纸质礼品券落入到此类豁免范围中。同样,在将来出示时可回赎的使用验钞机印制或能链接打印机的纸质礼品券也落入该类豁免范围,尽管接受人拥有供零售商记录仪或点售机扫描而确认的代码,即使该代码不是以纸质形式发行,同样符合豁免条件。如果零售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客户礼品代码,且该代码能被打印出来并在零售店赎回,此类豁免不再适用,因为尽管该代码可以纸面形式发行和回赎,但该代码是以电子形式发行给客户的。

6、仅供兑换活动或入场券:预付卡或礼品卡最后一类豁免类型适用于仅供兑换为在特定场所或附属场所举行活动或比赛入场券的卡片、代码或证书,或者是能够取得因参加该等活动而得的物品或服务的卡券。允许持卡人进入娱乐广场或乘坐过山车的卡券符合此类豁免规则。允许持卡人进入公园并获得等职美金的饮料的卡券也符合此类豁免。与之相对,在娱乐广场内可供将入场券或食品和饮料券兑换成25美元的卡券不符合上述豁免条件,因为它不仅仅是能够兑换入场券或与入场相关的物品或服务。

三、被“包围”的透支费银行实践:银行透支费及其实践适用新规则E,充实支付监督办公室操作指引。

2009年,美国经济研究机构Moebs预测,全美银行当年透支费收益高达385亿美元。联邦储蓄理事会分别在2009年11月和2010年5月颁布规则释明发卡机构收取透支费的权利来源。2010年5月,美国支付监督办公室发布了银行透支费操作指引。同时,非常严厉的处罚了得克萨斯州不公平且具有欺骗性的透支费收取行为。

A. 联邦储蓄理事会关于透支费的新规则E和适用新规则的条件。2010年7月1日开始,美国金融机构不得再就ATM机支付和一次性信用卡支付收费,除非事先取得用户同意支付的明确表示。2010年2月,联邦储蓄理事会曾对该特定规则进行过释明,该释明性规则最终于2010年5月28日正式审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6日正式生效。

B. 美国支付监督办公室审议通过了透支费操作指引的补充规则。作为储蓄协会中“最好的实践”,该支付监督办公室原版操作指引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透支贷款和预付款操作行为及收费问题。2010年4月29日,通过引用联邦储蓄理事会的两个补充规则和一个规则E的补充规则,审议通过了补充指引并解释自2005年起“适用于透支费收取的法律场景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所以,该监督办公室认为,那些2005年的最好实践现在已经成为法律要求所必须。尤其是,该指引提案直接要求储蓄协会为实施2005年的风险管理建议采取下述三步行动:(1)避免引发账户管理不善问题;(2)培训雇员解释项目特点和其他选项;(3)在每项收费交易之前对客户提出警示。

C. 美国支付监督办公室对森林银行事件的查处。2010年4月23日,美国支付监督管理办公室宣布,维吉奥和德克萨斯森林银行就其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令第5条收取透支费及相关问题达成和解,责令其退还预授权电子资金转账和广告费,森林银行同意支付4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金,外加向现存的或过去的储户归还超过1200万美元资金。

四、严查滞纳金!联邦储蓄理事会关于信用卡滞纳金和相应递增利率的新规则。

2010年6月15日,联邦储蓄理事会宣布通过限制发卡人对信用卡持卡人征收滞纳金和递增利率,补充修订规则Z以施行《信用卡法》。该补充修订案,包括其他内容,一般性的禁止了信用卡发卡人基于持卡人迟延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收取超过25美元的滞纳金,禁止收取超过持卡人违约行为相关的金额的罚金。另外,发卡人不得因用卡频率不够二收取闲置费,不得针对单一迟延或违约行为重复收取罚金。最后,规则要求2019年1月1日后提高利率的发卡人评估提高利率的根据是否有变,如有,降低利率。即使最终规则的其他方面并不令人期待,但是,毫无疑问,最后一条规则势必引人欢呼。

五、严查“超限费”!FDIC适用规则第5条采取行为。

2010年1月29日,美国FDIC宣布其与美国第一金融银行的和解案,要求该银行支付1000万美元退款和14万美元民事赔偿金。美国FDIC指称,该银行收取用户一个计费周期“超限费”后,如果用户在该周期内最后一日超限,则自后续计费周期第一日起收取第二次超限费,这样的做法违反了FTC法第5条规定。另外,美国FDIC还指出该银行:(1)即没有向用户进行适当提示或给用户机会在该银行收取第二次费用前取出卡内资金;且(2)没有采取对用户有实质意义的方式披露超限费的收取政策。和解协议要求向283000用户进行通知和退款,以将要向拥有开户账户持卡人的账户贷项方式退还超额费,并将支票邮寄至结算日不欠该银行资金的持卡人手中。平均每个用户的退款金额为37美元;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62日内未申报的退款视为弃权并将被捐赠给非营利性的金融教育组织。

六、(近乎)全新的扣押规则:财政部门提议保护储户和银行不受财产扣押令和直接针对联邦利益储蓄的其他声索所影响。

2010年4月,美国财政部制定保护联邦利益直接储蓄不受财产扣押或其他声索影响的程序规则。许多州法律保护联邦利益储蓄免受财产扣押令或司法债权的影响。比如,美国社会安全法第407条规定,用于支付养老金、幸存人员基本生活费和伤残保险项目的利益的资金,免受执行、征收、设限、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限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依法被要求遵守财产扣押令并且发现他们可以忽视法庭命令,或,他们在提供财产扣押协助服务后将可能在被账户持有人取款金额限度内承担责任。

金融机构配合财产扣押令或其他形式的法律程序常常导致联邦利益储蓄账户被冻结。这将给受益人带来巨大的困难,尤其是那些以联邦利益为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的人。通过诉讼实现账户利益豁免状态或保护账户余额同样可能使用户感动“困惑、拖延或昂贵”。于银行和用户而言,这些困难因为某些账户中同时保护豁免资金和非豁免资金且并不存在简洁而统一的区分标准确定混合资金应豁免于扣押令的资金比例而加大。

提案要求储蓄机构“回望”提供扣押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服务前六日内是否有联邦利益通过自动清算系统存入该行。如有,金融机构必须允许账户持有人使用相当于账户中这些豁免金额或账户审查日余额二者中较小的金额的资金。另外,金融机构必须通知账户持有人规则将保护他们以及具体的保护金额。

议案规则中亮线“回望”期在下述四种情况下不得延伸适用:(1)联邦机构是该账户持有人的债权人;(2)财产扣押人是财政部登记的儿童救助或抚养费项目的受益人;(3)适用其他特定豁免;或(4)豁免利益存储为支票。提案规定,当财产扣押令已经被执行、法院裁决或其他方式解决,受益人有权使用账户内资金。提案还规定,在金融机构遵守最终规则明确规定的程序范围内,金融机构享有对司法债权责任的抗辩权,包括潜在的法院制裁措施和忽视财产扣押令的金融责任或其他类似责任。

提案还将(1)当州法律允许扣押且扣押的金额超过受豁免的金额时,允许在受保护金额限度内先行扣除州或地方政府对不合规行为的制裁金额;(2)冻结某些司法辖区的自由裁量权;以及(3)禁止某些州允许有效至执行完毕的所谓“持续性”财产扣押令。提案还禁止除银行和用户协议允许外银行针对受豁免金额收取财产扣押费。还有,金融机构不能征收账户审查日之后的财产扣押费,所以,金融机构不能在新存款到达之前推出收费。

这个“反财产扣押规定/银行安全港”提案极少引发银行和用户利益一致对第三方利益的案件。

七、总结

2009年5月起支付领域法律的发展不仅仅是一种重大变革,更是极大推进保护信用卡、预付卡和直接存款账户用户免于不合理收费或扣押实践的开端。

作者:Sarah Jane Hughes, Scholar of Indiana University

(仅供研究学习所用,凡冀商业用途,务必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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