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數月的健身卡,服務費還能退嗎?

【案情回顧】

2018年1月,王小姐在上海某健身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身公司”)工作人員推薦下,辦理了一張健身會員卡(鑽石6年卡),支付了1萬元的會員費。同日,王小姐又在該健身公司購買了一對一的專屬私教課程,支付了10萬元的費用。在王小姐支付上述費用後,健身公司向王小姐出示了《會籍合同》以及《私人/小組訓練合同》。

同年3月,王小姐開始參加一對一專屬私教課程,但該健身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卻不斷地更換私教,導致王小姐未能接受合同所約定的私教訓練課程。同年7月,王小姐向健身公司投訴並提出退費要求。當時健身公司負責人在“投訴處理報告單“上簽字確認同意退還服務費。但之後健身公司又反悔,要求扣除30%的違約金才可以退還。後雙方因此而發生糾紛,王小姐作為原告將被告健身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投訴處理報告單》明確寫明瞭雙方的簽約期間、未履行部分合同金額等信息,且有被告健身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故一審法院確認《投訴處理報告》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真實有效。關於原告要求退還尚未消費的服務費xxx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即便不履行合同的,原告需要根據合同的約定支付30%的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投訴處理報告》內容,雙方已經協商一致同意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對於應退還的服務費的理由,原告主張因被告頻繁更換健身教練,致使原簽約教練無法繼續為原告提供服務,故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而無需支付違約金。但根據《私人/小組訓練合同》約定,如原定私人教練無法提供指導,則被告有權另行安排合格教練代替。現原告據此主張被告違約在先,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就上述已經開始履行的合同,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根據雙方約定其應支付課程總額30%的違約金。後原告又另主張該違約金比例過高要求法院予以調低。一審法院結合合同已履行情況、原告違約程度以及被告實際損失情況及其拖延退款等情形,酌情確定原告應支付的違約金比例為該部分合同總金額的20%,扣除已履行部分合同金額xxx元,被告就部分履行的合同應退還服務費xxx元。據此,被告應向原告退還的服務費為xxx元。

【律師觀點】

在上述案件中,王小姐作為消費者,其在向健身公司提出退款時,應當要求健身公司負責人在“投訴處理報告單“上明確退款的原因,金額以及期限等信息。這樣即便後續雙方因退款發生糾紛了,健身公司也無法否認之前雙方達成的書面約定,王小姐也可以免於承擔30%違約金責任。

以上根據真實案例改編而成。

新辦數月的健身卡,服務費還能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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