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之“不愛”的法律標準

起訴離婚之“不愛”的法律標準


即使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有1000次離婚的念頭,500次掐死對方的想法。婚姻的苦果,一半在於婚前腦子進了多少水,一半在於婚後有沒有適合的應急處理方案。

如果解除婚姻關係,才能獲得新生,但是這新生是通過協議離婚不能達到的,這新生是一朵通過訴訟離婚的長河才能拿到的彼岸花。那麼,我希望看完這篇文章,你在過河的時候,有條船。

首先,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記住哦,不是孩子怎樣、他(她)怎樣、小三怎樣、經濟怎樣、婆媳關係怎樣……。而是你要想清楚的是,拋開所有不可調的因素,你和他感情怎樣、是否確實破裂、已經沒有繼續生活的必要和可能。

其次,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同時,實踐中有一種情況,雙方實際感情破裂,但為了報復或所謂的面子等原因,在一方訴訟中,作感情沒有破裂的陳述,來達到不解除婚姻關係的結果。親愛的,放過自己,人生匆匆就這幾年,感情都已經沒有了,為什麼還要消耗青春,打一場沒有結果的消耗戰,拖累別人也耽誤自己。

最後,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二)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三)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四)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五)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六)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七)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八)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九)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十)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十二)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十三)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十四)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有個故事是這樣的:一個女人裸體死在沙灘上,這時走過來一人,他只低頭看看女人就離開了;一會又來了一個人,他脫下身上的衣服,給女人蓋住身體,然後離開;最後來了一個人,他挖了一個坑埋葬了女人。緣深緣淺,做最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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