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與12歲少女早戀併發生性關係 檢方:情節輕微

近日,法院對涉嫌強姦罪的小華(化名)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針對該案,我院首創把審查起訴階段的訓誡會提前到了審查逮捕環節進行,由承辦該案的偵查人員、檢察官,小華及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了該會。

少年與12歲少女早戀併發生性關係 檢方:情節輕微


小華(15歲)和小紅(化名,12歲)均為在校中學生,因早戀雙方自願發生了性關係,後因為小紅父母發現此事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公安機關向我院提請批准逮捕小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經審查案情,我院從多方面綜合考慮,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小華作出了不構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決定,並從“案結事不結”、幫教挽救的角度開展訓誡工作,組織不批捕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了訓誡會。

會上,承辦檢察官和公安機關偵查員從法律、情理、倫理道德等方面對小華進行了批評教育,並鼓勵小華要克服父母離異帶來的負面影響,加強與父母溝通交流,重回校園認真學習。從加強對孩子的管理、多給孩子關心、從精神上關愛孩子等方面對小華的父母進行指導。

少年與12歲少女早戀併發生性關係 檢方:情節輕微


會後,小華表示自己的行為對不起父母的養育之恩,對對方當事人及其家人造成的傷害表示抱歉,感謝檢察機關給予自己機會重塑人生,並願意回到學校繼續讀書,通過讀書來改變家庭現狀。小華的父母對司法機關給予的機會表示感謝,會加強對孩子的溝通交流,給孩子更多的關愛與陪伴,管教好自己的孩子。

未成年人不起訴訓誡工作主要是針對犯罪情節較輕、擬作不起訴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的,但該案我院在批准逮捕環節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開了訓誡會,旨在貫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體現“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針對未成年人年齡小、認知淺、易扭轉的特點,採取寬嚴相濟的教育方式避免其二次犯罪,從內心深處打動和溫暖這些一時誤入歧途的孩子們,及時引導矯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迴歸正途,通過人性司法和關愛執法的緊密結合,建立檢察機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長效機制,將關愛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責任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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