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法律小常識

今天是2月14日情人節,許多情侶紛紛以向戀人送禮物、發紅包、轉賬等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愛意。那戀愛期間互贈禮物、互相轉賬表達愛意等正常的情感表達方式下又隱藏著怎樣的法律風險呢?今天我將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戀愛期間的法律小常識


案例:小張(男)和小趙(女)是一對情侶,戀愛三年,同居兩年。戀愛期間,節日、生日、紀念日兩人都會互贈禮物,平日小張也會偶爾給小趙發紅包或轉賬(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同居以後,小張主動提出自己承擔全部租房費用,小趙也欣然接受,並提議今後兩人一起存錢由小趙保管,平日兩人的生活開銷從共同承擔,買家居大件從共同存款里扣除。後因感情不合,兩人分手,小張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要求小趙將同居後的房租錢付一半給自己,共同存款的一半分給自己,並返還非特殊節日裡小張給予小趙的紅包或轉賬。

問題一:小張向法院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做法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因此,上述案例中小張、小趙二人分手後,自己離開解除同居關係即可,並不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二:小張主張的一半房租錢能否得到支持?

房租實質上屬於生活開支的一部分,戀愛期間,小張基於情感關係,主動提出承擔房租費用,並且已經實際支付。此行為可以看做是戀愛期間小張對小趙的金錢贈與,且已經完成贈與行為,因此不能通過法律手段強行索回。

問題三:小張主張共同存款分一半給自己的請求是否合理?

根據法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處理。也就是,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本案中,小張和小趙的共同存款是事先約定好共同存儲的,二人若對此部分存款均未提出屬於個人財產的異議,應當按照共同共有處理,小張主張將存款的一半分給自己的請求可以得到支持。

問題四:小張主張返還非特殊節日裡小張給予小趙的紅包或轉賬,能否得到支持?

戀愛期間的贈與是最常見的行為,特殊節日裡伴侶贈與的禮物、金錢,一般都可以視為對對方的婚前贈與行為,贈與行為一旦完成即不再能通過法律手段強行索回。那非特殊節日裡的轉賬、紅包能否在分手以後主張為借款要求返還呢?一般情況下,沒有證據是無法證明雙方在戀愛期間的轉賬行為屬於借款行為,除非提供有力證據,否則一般情況下,雙方在戀愛期間的轉賬行為都可視為贈與行為,即一旦完成贈與則無法再通過法律手段索回。

因此,本案中小張在非特殊節日給小趙發紅包、轉賬的行為應視為贈與行為,贈與完成後不得再通過法律手段索回。



此篇戀愛期間的法律小常識有沒有幫助到大家呢?希望大家都能正確規避戀愛期間的小風險,也切記不要在戀愛時鑽法律的小空子。

最後,祝大家情人節快樂!天下有情人都終成眷屬!


戀愛期間的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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