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一詞的由來 那些盲目崇信公章的習慣與觀念亟須正本清源


寫在前面

中國歷史上,對印章的稱謂很多,比如:璽、印、章、印章、印信、記、圖章、寶、關防等,但並無“公章”的說法。有學者指出,新中國成立之後,印章被賦予了極大的公信力,開始使用“公章”的概念。本文對公章這一用語在建國後的規範性文件中出現的情況進行梳理,嘗試揭示公章一詞流行併成為主流稱謂的過程。

「公章」一詞的由來 那些盲目崇信公章的習慣與觀念亟須正本清源



建國後,最早關於印章的規範性文件是1950年政務院第十八次政務會議通過的《印信條例》(已失效),當時尚未使用公章一詞。


隨後,在1951年發佈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中,出現了公章這一詞語。該文件第6條規定:

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均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遇有下列各項印刷鑄刻情形之一者,須將底樣及委託印刷刻字之機關證明文件,隨時呈送當地人民公安機關核准備案後方得印製。

1、刻制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之關防、鈐記、官印、公章、膠皮印、負責首長之官印、名章等。

2、印製佈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證券及文書信件等。

3、鑄造機關、團體、學校、公營企業使用之各種鋼印、火印、號牌、徽章等或仿製該項式樣者。


1953年公佈的《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印章制發辦法》(已失效)中,對於公章和印的區別做了規定,包括形狀和使用範圍。

該文件規定:


“二、種類: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印章分「印」和「公章」兩種:印為正方形,公章為圓形。三、使用(一) 印:正式行文用印;公佈選民名單、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名單,分發選民證和發給當選證書,用印。(二) 公章:辦理一般證明、介紹,諮詢、通知、洽商等事項的箋函,用公章。


簡而言之,1951年《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中首次出現了公章一詞,與關防、鈐記、官印等並列,作為印章的一種。1953年《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印章制發辦法》則首次明確了公章為圓形,並區別了公章和印的使用範圍。當時,印用來指稱更為正式的印章,公章則指稱用於一般性日常事務的印章。


此後,1955年的《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印章的規定》(已失效)第1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印章為圓形”。1979 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已失效)

進一步規定:


“一、印章的尺度、樣式和制發(一)國家行政機關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一律為圓形。”這是最早分別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印章必須為圓形的兩個規範性文件。以後再頒佈的關於印章管理的規範性文件,都延續了單位印章應當為圓形的規定。


通過上述梳理可見,或許是因為公章一詞最初就是專門稱圓形印章,而後來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印章都統一成了圓形,符合“公章”最初的內涵。所以,“

公章”逐漸流行,取代印信、圖章、關防、鈐記等關於印章的說法,成為對單位印章的約定俗成的稱呼。


「公章」一詞的由來 那些盲目崇信公章的習慣與觀念亟須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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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法論:原理與案例」

王海青•傾力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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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一詞的由來 那些盲目崇信公章的習慣與觀念亟須正本清源


精彩書評


“無論從內容還是體例上,本書都是極具創新性的一部作品。”

——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立新


“本書從實務角度切入,結合大量案例對公章法律問題進行了系統整理和深入的理論分析,資料詳實,邏輯清晰,具有體系性,堪稱填補空白之作。”

——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謝鴻飛


“從公章問題著手,跨合同法、公司法、刑法、行政管理等不同的法部門,進行了綜合性交叉研究,對實務工作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並且,本書主題和內容精彩的體現了以問題為視角的專業化新路徑。”

——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葛偉軍



王海青 | 1979年生,山東梁山人。1999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風控委員會委員。 作者的執業領域為與公司、證券相關的法律服務。在工作之餘,作者長期保持理論興趣,關注前沿問題。實務經驗、問題意識與思考習慣的融合,使作者具備綜合性的法律服務能力,擅長處理複雜的商事和金融類訴訟或仲裁案件,並對公司治理與合規建設具有豐富經驗。


內容推介


本書立足實務,追溯理論根源,對公章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體系化的整理與思考。從民商法層面的規範和習慣到行政管理和刑事規定,從實體法上的書面形式到程序法上的書證,從蓋章行為在民法上的性質到代理制度和公司控制權,本書在不同的法律領域之間進行了綜合考察。同時,作者視野跨越歷史、現實和未來,對傳統簽名與電子簽名之間的關聯、區別與融契,進行了分析探討。對簽名鑑定問題,本書也進行了簡明扼要的介紹。


「公章」一詞的由來 那些盲目崇信公章的習慣與觀念亟須正本清源


公章法論:

原理與案例


「公章」一詞的由來 那些盲目崇信公章的習慣與觀念亟須正本清源


目錄概覽

前言 第一章 簽名在民法上的性質 第一節 抽象意義上的簽名 一、簽字和簽名 二、簽名和簽章 第二節 簽名的功能和方式 一、簽名的定義和功能 二、我國法律上的傳統簽名方式 三、中外歷史上的簽名 第三節 簽名作為事實行為 一、民法上的行為分類 二、簽名行為的性質 第四節 簽名與意思表示 一、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 二、簽名與意思表示的構成 三、簽名與意思表示的發出、送達 四、簽名與意思表示解釋

第二章 書面形式與簽名 第一節 形式強制與書面形式 一、法律行為形式的歷史 二、形式強制的目的 三、法定形式和約定形式 第二節 法定書面形式的簽名要求 一、傳統書面形式的簽名 二、其他書面形式的簽名 第三節 約定簽名方式 一、約定簽名方式的性質 二、對常見簽名約定的司法態度 第四節 關於簽名的具體要求 一、我國規定“簽名或蓋章”的相關法條 二、法條體現的簽名要求 三、比較法上關於如何簽名的規定 四、與如何簽名相關的十個基本問題

第三章書證與簽名 第一節 簽名證明作用機理 一、三重真實和兩重推定 二、簽字和蓋章在推定過程上的區別 三、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VS形式證明力和實質證明力 第二節 公章的真實性與推定力 一、公章真實性的判斷標準和證明途徑 二、公章公示的幻象 三、公章的證據和推定作用 第三節 簽名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證明責任的內涵和法律規定 二、簽名真實性問題的性質和舉證負擔分配 三、關於簽名真實性舉證責任分配的司法實踐 第四節 文書分類及其對證明力的影響 一、公文書證和私文書證 二、處分性文書和報告性文書 三、單位出具的證明的性質和簽名要求

第四章 代理與簽名 第一節 代理概說 一、代理的定義及依代理權來源的分類 二、授權行為 三、職務代理 第二節 代理中的簽名 一、授權行為簽名 二、代理行為中的簽名 三、“署名代理”法律後果分析 第三節 公章與代理權外觀 一、持有公章的法律意義 二、蓋章行為的法律意義 三、公章與表見代理 四、空白文書的性質和法律效果

第五章 公章在公司控制權中的角色 第一節 公章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我國實在法構建的控制結構 二、我國公司對外代表權的實踐狀況 三、公章的管理權和使用規則 四、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性質和管理 第二節 公章與法定代表人的關係——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的 問題和啟示 一、法定代表人“需要”證明的緣起 二、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被證明 三、從證明的角度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關係 四、啟示和思考 第三節 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一、公章作為物的特殊性 二、公章返還糾紛的性質 三、管轄、訴訟主體和舉證責任 四、民事訴訟之外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章 公章的行政管理和刑法調整 第一節 “公章”詞義考 一、“公章”一詞的由來 二、現行規範性文件中的表述 三、與我國香港特區、臺灣地區和日本的對比 第二節 公章行政監管規範 一、印章刻制行業管理規定 二、關於公章刻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規定 三、企業公章與工商登記 四、“蘿蔔章”困境與突破之道 第三節 偽造公司印章罪 一、罪名理解 二、典型案例 三、刑民交叉 四、刑法規定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第七章 簽名鑑定 第一節 筆跡鑑定 一、筆跡鑑定的歷史與現狀 二、筆跡的類型 三、基本鑑定方法 四、常見的幾種簽名筆跡的特徵 第二節 印章鑑定 一、印章製作方式的種類 二、印文的對比檢驗方法 三、印文和筆跡的可檢性對比 第三節 幾種常見的鑑定事項 一、形成時間鑑定 二、朱墨時序 三、換頁文件 第四節 對筆跡鑑定的質疑和啟示

第八章 電子簽名 第一節 電子簽名的定義和種類 一、電子簽名與數據電文 二、電子簽名的類型 三、電子簽名技術方案的選擇 四、關於電子簽名方式的司法案例 第二節 電子印章與電子簽名 一、電子印章的本質和定義 二、電子印章的申請和使用 三、電子印章的效力和法律保障 第三節 電子簽名法的適用問題 一、與傳統簽名實體規範的銜接問題 二、證據視角下的電子簽名 三、區塊鏈與電子簽名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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