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法院集中審理涉黑涉惡案件

張宸、趙文菊等3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26日,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宸、趙文菊等37名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對被告人張宸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貪汙、職務侵佔、行賄、尋釁滋事、盜竊、敲詐勒索、強制侮辱、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證、非法拘禁、串通投標、強迫交易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趙文菊以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它與張宸所犯相同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35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職務侵佔、強迫交易、串通投標、妨害作證罪等數罪併罰,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五萬至七十二萬不等的罰金,對其中9名骨幹成員分別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至四年。對被告人張宸、趙文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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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共涉及37名被告人、16個罪名、99起違法犯罪事實,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泰安市審判機關審理的涉案人數、罪名及涉案財物最多的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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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法院認為,張宸所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張宸、趙文菊作為組織、領導者,依法應當對該犯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120餘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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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獲刑25年!郭永波等2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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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無棣縣人民法院對郭永波等26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郭永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騙取貸款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誣告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盜竊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組織淫穢表演罪對其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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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人國宏剛、董志勇、張冬梅、姜中海、孟慶站等25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六十萬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罰金。責令各被告人對其違法犯罪所得予以退賠;對被告人郭永波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全部財產和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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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濱州法院系統審理的涉案人數最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案情重大複雜,社會影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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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永波曾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1995年10月被假釋。2007年10月份,其通過賄選手段當選為濱城區市東辦事處郭集居民委員會主任,後連續把持基層政權多年,2011年12月當選濱城區第九屆人大代表;2008年以來,郭永波先後成立多家公司,通過介紹工程、合夥入股等方式吸納部分被告人加入,逐步積累起經濟實力,並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濱州市濱城區當地逐漸形成較大影響;通過經營砂石料、入股小區建設項目、參與拆遷工程,逐漸形成了以郭永波為首的利益集團;自2013年9月起,該利益集團在郭永波的組織領導下,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演變成為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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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參與工程建設、房屋拆遷、建築材料供應、經營物業管理等聚斂了鉅額財富;通過盜竊、尋釁滋事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敲詐勒索、組織賣淫、組織淫穢表演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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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成立、發展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3起,包括非法持有槍支、敲詐勒索、採用暴力、威脅手段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盜竊、組織賣淫、組織淫穢表演、非法侵入住宅、誣告陷害、虛假訴訟、騙取貸款等。被告人郭永波利用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影響力,把持基層政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干擾、破壞公司、企業及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致使多名群眾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有的被迫接受“調解”;插手多起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濱州市主城區一帶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無棣縣人民法院認為,以被告人郭永波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郭永波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代表及被告人親屬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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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鴻波等3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25日,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鴻波等32名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在城陽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一審公開宣判。這是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城陽區判決的首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

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等10個罪名,違法犯罪事實27起,暴力犯罪與經濟犯罪交織,犯罪形態多樣,案情疑難複雜,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青島市審結的人數較多的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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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2018年11月30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立案偵查,通過數月的縝密偵查,先後將張鴻波等32人抓獲到案,成功剷除這一危害社會的毒瘤。

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後,由城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牽頭組建專案組進行專辦,引導偵查機關補充證據,及時提起公訴,移送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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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至15日,城陽區人民法院首次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鴻波刑滿釋放後成立或扶持成立青島聚盛源投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從事強攬工程、民間借貸、違法討債等非法活動,通過承攬城陽區部分建築工程,持續聚集獄友、朋友、同學參與,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張鴻波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劉健健、李永為骨幹成員,結構穩定、層級分明、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大肆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搶劫、合同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城陽區一定區域內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轄區經濟社會秩序,侵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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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陽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妨害作證罪、包庇罪、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鴻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判處該組織骨幹成員劉健健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十八萬元,判處骨幹成員李永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十四萬元。均不得假釋。其他29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十五年不等,並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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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公開宣判韓邦峰等4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12月22日下午,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對韓邦峰等4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該案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大,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日照市法院系統審理的涉案人數最多的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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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七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韓邦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劉輝、姚守森、韓治團、張金鑫、劉競雨、韓傑、韓邦鵬、宋軍團、韓幫友、韓立娟、申同濤、劉同誼、姚國、韓邦順、韓邦峰(小)、胡開偉、胡開松、韓幫明、劉曉明等19人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九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不同的罪名,對被告人劉峰、韓邦魯、姚明軒等19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並對其中部分被告人依法並處罰金;以強迫交易罪對被告人趙加偉、劉雷等4人免於刑事處罰。

對被告人韓邦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一切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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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韓邦峰擔任韓家營子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007年,被告人韓邦峰成立日照市嵐山韓家營子領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先公司)。2006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韓邦峰單獨或夥同韓邦鵬、宋軍團等人,對與其存在競爭關係或過節的村民及其他人員實施毆打、恐嚇、威脅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為其在社會上立威;實施強迫交易犯罪行為強攬工程並交由村兩委成員、部分村民施工獲利,為其在村內籠絡人心;操控村內發展黨員及換屆選舉,對村兩委成員恩威並施,逐漸完成了對村基層政權及村兩委成員的控制,把持基層政權。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韓邦峰帶領被告人姚守森、劉競雨、韓傑、韓邦順、韓邦峰(小)、胡開松、胡開偉、韓幫明等約二十名人員到日鋼第二生活區公寓樓建設工地,驅趕施工工人,迫使承攬該工程的同村村民退出,強攬工程,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以此為標誌性事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韓邦峰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劉輝、韓治團、張金鑫、劉競雨、韓傑、姚守森、韓邦鵬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韓幫友、宋軍團、韓立娟、申同濤、劉同誼、劉曉明、姚國、韓邦順、韓邦峰(小)、胡開偉、胡開松、韓幫明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有約定俗成的內部規約。該組織以領先公司為依託,假借維護村集體利益之名,有組織地實施21起強迫交易犯罪行為,強迫交易金額達2 700餘萬元,大肆斂財,以黑護商。該組織將部分非法獲利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支付組織成員及其他違法犯罪人員的工資、福利、分紅;給積極參加者配備車輛、分配強攬的工程、以投資購置挖掘機的方式參與領先公司施工收益分紅;為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及犯罪引發的賠償等支付必要費用,以商養黑。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成立、發展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包括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等,並利用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操控村基層政權,欺壓百姓、殘害群眾、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對韓家營子村周邊區域的土石方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生活和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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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以被告人韓邦峰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韓邦峰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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