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法院集中审理涉黑涉恶案件

张宸、赵文菊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2019年12月26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宸、赵文菊等37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对被告人张宸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贪污、职务侵占、行贿、寻衅滋事、盗窃、敲诈勒索、强制侮辱、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非法拘禁、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赵文菊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它与张宸所犯相同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5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职务侵占、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妨害作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七十二万不等的罚金,对其中9名骨干成员分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四年。对被告人张宸、赵文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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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涉及37名被告人、16个罪名、99起违法犯罪事实,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泰安市审判机关审理的涉案人数、罪名及涉案财物最多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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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张宸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宸、赵文菊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12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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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25年!郭永波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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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郭永波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郭永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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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告人国宏刚、董志勇、张冬梅、姜中海、孟庆站等25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六十万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对其违法犯罪所得予以退赔;对被告人郭永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全部财产和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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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滨州法院系统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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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永波曾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5年10月被假释。2007年10月份,其通过贿选手段当选为滨城区市东办事处郭集居民委员会主任,后连续把持基层政权多年,2011年12月当选滨城区第九届人大代表;2008年以来,郭永波先后成立多家公司,通过介绍工程、合伙入股等方式吸纳部分被告人加入,逐步积累起经济实力,并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滨州市滨城区当地逐渐形成较大影响;通过经营砂石料、入股小区建设项目、参与拆迁工程,逐渐形成了以郭永波为首的利益集团;自2013年9月起,该利益集团在郭永波的组织领导下,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演变成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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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参与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建筑材料供应、经营物业管理等聚敛了巨额财富;通过盗窃、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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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发展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3起,包括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盗窃、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非法侵入住宅、诬告陷害、虚假诉讼、骗取贷款等。被告人郭永波利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把持基层政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干扰、破坏公司、企业及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插手多起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滨州市主城区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郭永波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郭永波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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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波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2019年12月25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鸿波等3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城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阳区判决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10个罪名,违法犯罪事实27起,暴力犯罪与经济犯罪交织,犯罪形态多样,案情疑难复杂,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青岛市审结的人数较多的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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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立案侦查,通过数月的缜密侦查,先后将张鸿波等32人抓获到案,成功铲除这一危害社会的毒瘤。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牵头组建专案组进行专办,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及时提起公诉,移送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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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至15日,城阳区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鸿波刑满释放后成立或扶持成立青岛聚盛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从事强揽工程、民间借贷、违法讨债等非法活动,通过承揽城阳区部分建筑工程,持续聚集狱友、朋友、同学参与,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张鸿波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健健、李永为骨干成员,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城阳区一定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辖区经济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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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鸿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该组织骨干成员刘健健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处骨干成员李永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均不得假释。其他2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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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公开宣判韩邦峰等4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12月22日下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对韩邦峰等4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日照市法院系统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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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邦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辉、姚守森、韩治团、张金鑫、刘竞雨、韩杰、韩邦鹏、宋军团、韩帮友、韩立娟、申同涛、刘同谊、姚国、韩邦顺、韩邦峰(小)、胡开伟、胡开松、韩帮明、刘晓明等19人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九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不同的罪名,对被告人刘峰、韩邦鲁、姚明轩等19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其中部分被告人依法并处罚金;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赵加伟、刘雷等4人免于刑事处罚。

对被告人韩邦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一切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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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韩邦峰担任韩家营子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07年,被告人韩邦峰成立日照市岚山韩家营子领先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公司)。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韩邦峰单独或伙同韩邦鹏、宋军团等人,对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或过节的村民及其他人员实施殴打、恐吓、威胁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其在社会上立威;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强揽工程并交由村两委成员、部分村民施工获利,为其在村内笼络人心;操控村内发展党员及换届选举,对村两委成员恩威并施,逐渐完成了对村基层政权及村两委成员的控制,把持基层政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韩邦峰带领被告人姚守森、刘竞雨、韩杰、韩邦顺、韩邦峰(小)、胡开松、胡开伟、韩帮明等约二十名人员到日钢第二生活区公寓楼建设工地,驱赶施工工人,迫使承揽该工程的同村村民退出,强揽工程,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以此为标志性事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韩邦峰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辉、韩治团、张金鑫、刘竞雨、韩杰、姚守森、韩邦鹏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韩帮友、宋军团、韩立娟、申同涛、刘同谊、刘晓明、姚国、韩邦顺、韩邦峰(小)、胡开伟、胡开松、韩帮明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约定俗成的内部规约。该组织以领先公司为依托,假借维护村集体利益之名,有组织地实施21起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强迫交易金额达2 700余万元,大肆敛财,以黑护商。该组织将部分非法获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支付组织成员及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的工资、福利、分红;给积极参加者配备车辆、分配强揽的工程、以投资购置挖掘机的方式参与领先公司施工收益分红;为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犯罪引发的赔偿等支付必要费用,以商养黑。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发展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并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操控村基层政权,欺压百姓、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对韩家营子村周边区域的土石方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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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韩邦峰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韩邦峰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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