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G車主,快拿著憑證和相關手續來領你被扣的車,過期不候!

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關於依法處理扣留車輛的通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被依法扣留車輛(含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駕駛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該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措施憑證及其它相關手續到扣留車輛的執勤中隊接受處理,逾期不前來接受處理的,漢濱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將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特此通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0年4月30日

@陝G車主,快拿著憑證和相關手續來領你被扣的車,過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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