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想要2倍工資?過期不候!

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2倍工資,但是你清楚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嗎?

2015年5月,華某入職江蘇潤寰公司從事物流服務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華某繼續在潤寰公司工作,但雙方未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015年8月,潤寰公司任命華某為物流經營部油龍業務經理。

2016年8月,華某向潤寰公司提出《關於油龍業務年中獎勵的申請》,申請將2016年上半年利潤的10%作為對業務部門的業務獎勵。潤寰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在該申請上簽名。

後,潤寰公司任命華某為業務總經理,主管公司對外的一切經營業務活動。

2017年3月底,華某以潤寰公司無故降薪為由離職,並於2017年12月25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潤寰公司支付其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及業務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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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維析法】

1、華某訴訟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期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據此,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可分為一般時效和特殊時效。一般時效為: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特殊時效為:因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自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是一種懲罰性規定,不屬於勞動報酬,應當適用一般時效的規定。即勞動者因主張二倍工資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雙倍工資差額計算終了之日起算。

本案中,華某和潤寰公司之間的首期勞動合同於2015年12月31日終止,潤寰公司應於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與華某續訂勞動合同,但潤寰公司未在該期間內續訂。故,華某關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期間應從雙倍工資差額計算終了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起算。因此,華某於2017年12月25日申請勞動仲裁尚未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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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潤寰公司是否應支付華某業務提成?

從《關於油龍業務年中獎勵的申請》內容來看,該申請系華某作為業務部門經理,以部門名義向公司提出的獎勵申請,並非華某的個人提成申請。潤寰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雖有簽名,但並未簽署具體意見。故,該簽名不足以證明潤寰公司同意向華某個人支付申請上的業務提成。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趙某該項訴訟請求。

【(2018)蘇01民終8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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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個權提示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自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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