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妻還款不構成無因管理 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

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無因管理糾紛案件,依法駁回劉某甲的訴訟請求。

2014年9月,劉某乙、羅某與某銀行簽訂一份購車分期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購車分期額度為327000元,分期期數為36期,購車分期額度的用途為持卡人支付其購買的寶馬汽車。後該銀行按約定向劉某乙、羅某支付了貸款327000元。劉某乙、羅某自2016年2月開始出現逾期還款。2017年2月,該銀行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購車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自2017年7月起解除,劉某乙、羅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該銀行償還貸款本金、手續費,並支付滯納金及利息。後該銀行申請執行,執行法院作出裁定拍賣羅某名下一房產。因該房屋為劉某甲和羅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甲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劉某甲的異議請求。後劉某甲代羅某清償所有款項。

劉某甲認為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全部用於劉某乙購買車輛,羅某雖然在合同上簽名,但實際上是擔保人性質,該筆借款的最終責任依法應由劉某乙承擔,劉某甲代為墊付債務的行為事實上導致劉某乙免除了債務和免受銀行追索,劉某甲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劉某乙依法應該將劉某甲代為墊付的款項歸還劉某甲,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為其管理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劉某乙與羅某向某銀行借款,理應償還。本案中,劉某甲主張代劉某乙墊付債務,劉某甲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劉某乙應返還墊付款,但從執行法院結案通知書載明“後劉某甲代羅某清償本案款項,現本案執行完畢”來看,劉某甲的主張與事實矛盾,其是代妻子羅某清償本案款項。綜上所述,劉某甲沒有替劉某乙代償款項,雙方之間不存在無因管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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