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祥“多人运动”涉嫌犯罪!手机成重要证据!聚众淫乱罪解析

罗志祥“多人运动”涉嫌犯罪!手机成重要证据!聚众淫乱罪解析

罗志祥

2020年4月23日,周扬青在微博发长文正式宣布和罗志祥分手。文中更曝男方经常举行正常人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抛开周、罗二人感情纠葛不谈,我作为刑事律师,看到这个“多人运动”可是心肝一颤,要知道,“多人运动”可是涉嫌违法犯罪的

罗志祥“多人运动”涉嫌犯罪!手机成重要证据!聚众淫乱罪解析

周扬青微博

一、聚众淫乱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意:刑法对于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

根据周扬青的爆料,因其偷看了小猪用来撩妹的那部手机,发现罗志祥经常举行正常人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经常举行”无疑已经是多次。这部用来撩妹的手机也就成了犯罪的重要证据!

偷偷告诉你:手机删除的聊天记录,通过相应手段,大多是可以恢复的!


二、聚众淫乱罪的认定


罗志祥“多人运动”涉嫌犯罪!手机成重要证据!聚众淫乱罪解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客观要件:

聚众,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不仅包括性交行为,还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且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男男之间也可以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3次以上)参加者。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当然,要认定构成犯罪需要更充足的证据,周扬青的爆料仅仅提供了犯罪线索。

如果公安机关扣押了罗志祥用来撩妹的手机,而且能恢复其中的聊天信息等数据,能充分证明罗志祥多次邀约、参加了“多人运动”,再顺藤摸瓜,获取相应参加人员的有效口供,那么小猪罗志祥就离犯罪不远了!

那么,你认为这部重要的手机会在哪里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