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司法關護,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近日,新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快速辦理了一起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

案件發生在2019年5月至11月期間,某路鐵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負責人張甲、後勤工作負責人張乙私自搬運販賣與公司合作的某高速分部某廠的鋼材,涉案金額較大。2020年1月,張甲、張乙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該案移送新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承辦檢察官考慮到該案系涉企業案件,從定性認識、證據把握及社會危險性三個角度出發,全面細緻地審查案件。經查,該案涉案金額較大,證據方面需要進一步偵查取證,為固定本案證據,保障後續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新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甲、張乙二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向公安機關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瞭解到犯罪嫌疑人作為高速公路工地的負責人,下有一百多名員工,若不及時復工復產可能對該公司經營及員工切身利益產生影響,且犯罪嫌疑人仍有較大部分施工任務需要承擔,二人被羈押後工程施工無法正常開展,高速公路開通工期時間難以按時完成。

逮捕後,承辦檢察官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聯繫,跟蹤該案證據收集進展情況。3月份,承辦檢察官瞭解到該案該收集的證據已基本固定,立即依職權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張甲、張乙無前科劣跡,且與被害人協商賠償取得諒解,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該案犯罪嫌疑人是企業的實際經營者、管理人員,確實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鑑於現處於防疫期間復工復產的關鍵時期,新豐縣人民檢察院書面建議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張甲、張乙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使其儘早回到一線崗位,恢復生產經營秩序,最大程度減少司法活動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

防疫期間司法關護,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圖為該案承辦檢察官)

圖文 | 黃文倩、陳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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