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補充協議的法律風險

例一:項目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針對停窩工損失與對方簽訂以下補充協議:項目部土方工程在施工協作隊伍進場後因甲方原因未及時安排施工,造成施工協作隊伍進場1個月未施工。經過雙方協商,給予施工協作隊伍的機械設備進出場費及停機費一次性補助50000元。

建築施工補充協議的法律風險

簽訂補充協議以後,項目部按照上述條款補償停窩工費用。在後期合同履行過程中,協作隊伍有可能會重新組織人員停窩工費用證據清單,來要求承包單位進行再次補償。因為在該補充協議裡面未對人員停窩工損失的具體情形、期限及補償的明細進行描述,如果協作隊伍組織足夠的人員誤工損失的證據,承包單位將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針對此種情形,建議項目部在簽訂補充協議時,註明補償的具體原因、補償的具體時間,補償費用組成情況並做具體分析。在補充協議條款裡註明此項費用僅作為一次性補償,後期項目部對此不再有任何其他費用的補償。

建築施工補充協議的法律風險

例二:合同單價調整的補充協議,項目部補充協議裡面只列明調價的原因及金額,具體調價分析在補充協議裡面沒有做進一步的明確,或者項目部雖然有調價分析情況,但是在簽訂補充協議時並沒有作為合同附件一起簽字蓋章。這種情況就有可能會造成調價不清,為後期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埋下伏筆。

針對此種情形,建議項目部在簽訂補充協議時要附上單價調整的原因、調價金額及調價的單價分析,防止協作隊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單價調整原因及明細不清而引發的訴訟。

建築施工補充協議的法律風險

另外,項目部以其他形式簽訂補充協議的,都必須列明補充協議的具體事宜,補充的原因,補充的時間節點以及補充清單費用明細。項目部遇到新增工程項目,涉及金額較大的勞務分包需要使用同一協作隊伍的,建議項目部不要隨意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簽訂合同,而應當按照公司下發的示範文本草擬合同,重新明確工程數量、價款以及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分工等情況,防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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