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郭京飞、苗苗等演员主演的网剧《我是余欢水》以荒诞手法演绎了一个底层小人物一波三折的经历及精神蜕变,引发网络热议。
剧中由郭京飞饰演的余欢水经历了不少“狗血”事件,这些事件也反映出老百姓经常遇到的维权困境。
对于剧中诸多跟百姓有关的涉法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以剧中典型剧情作为背景,紧密结合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类型,为百姓维权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及路径。
01
邻里纠纷——狗不拴绳咬伤他人怎么办?
余欢水在出门上班时经常遇到邻居家不拴狗绳的狗到处乱跑,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和邻居讲明不拴狗绳的严重后果反倒被邻居臭骂一顿,只得吃个哑巴亏。
在现实中,虽然“文明养犬”观念已被大力推广且多地出台了相关管理、处罚规定,但在部分小区、郊区及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不拴狗绳的不文明行为,导致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若被狗咬伤应该怎么办呢?
法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8条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而第79条则是针对不拴狗绳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特殊规定。具体而言,饲养动物伤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一旦受害人提起诉讼,其只需证明动物加害的事实及自己受损害的事实,无需就其他侵权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法官提示:并非只要狗咬伤他人,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作为免责事由。即如果狗伤人是因为受害人挑逗、攻击等故意行为或无视警戒等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过错可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02
借款纠纷——向别人借钱借条应该怎么写?
余欢水之前借给朋友吕夫蒙13万元,在买车困窘之时要求朋友还钱,几次三番打电话朋友嘴上答应但仍未转账,致使余欢水在买车之时不仅丢了“面子”,还和老婆矛盾加深,最终在朋友画展大闹一番才收回欠款。虽然剧终时二人和好,但因没有借条余欢水走的弯路可不少。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朋友、亲人之间互相借款也要记得打借条,那么借条的书写应注意什么呢?
法官:
在民事诉讼中,借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在诉讼过程中,也经常存在因借条书写不规范而导致借款事实无法认定,进而债权人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的情况。
要想借条书写规范化,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身份信息要准确。必须查看对方的身份证件,保证借条上所写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保持一致,且确保必须是本人所写。
二是借款金额需要同时大写和小写。若借款金额只有小写,则存在篡改的可能性,大写金额可有效避免此类风险。
三是记得明确约定利息。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若自然人之间书写的借条未约定利息而债权人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还款时间要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还款时间对诉讼时效的计算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决定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五是尽量避免留白。在写完借条后若有留白,可以将留白部分撕去或者在空白处写上“以下为空白”,以避免借款人随意添加内容。法官提示,要充分了解借条的书写技巧,避免“踩雷”,不让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买到假货怎么做?
余欢水在被上司责骂、被妻子提出离婚的心灰意冷之时,去街边小商铺花高价买了一瓶“茅台”,后被其上司梁安妮告知“茅台”竟然是假酒,故愤愤不平地拿着喝完的假茅台酒瓶去维权,结果蛮横的老板死不认账还把余欢水轰了出来,维权无疾而终。
在日常生活中,买到假货真的很“心塞”,甚至有些假冒伪劣产品还会对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那么买到假货应该怎么办呢?
法官: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主要由以下几种:
一是可选择与经营者和解。连锁店、名牌店或者其他具有正规经营资质的店铺一般都有一套专业的消费者理赔模式,若在这些店铺买到假货,消费者可以选择找经营者说明情况并申请理赔或换货。但若在一些无证经营且缺少监控设备的小店铺买到假货,即使像余欢水一样手中握有小票等证据,也很难得到相应赔偿,此时应选择其他维权方式。
二是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机构投诉。消费者可拨打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接到投诉后可居中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若售卖假货行为属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规定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可向法院起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售卖假货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通过诉讼可获得“三倍赔偿”。法官提示,并非所有售卖假货的行为都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或“假一赔十”,只有在如下特定情况下方可主张:若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主张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选择主张“十倍价款赔偿”或“三倍损失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当下,随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遇到纠纷时还是应本着“源头预防优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的原则,尽量选择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途径,将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
法官提示,对于生活中常见的邻里纠纷、借款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很多人抱着“事儿又不大懒得折腾”“自认倒霉”等消极心态,而忘记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而间接纵容了部分“不良分子”和“黑心商家”,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个人法制意识的提升,在遇到纠纷时要记得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贾宜臻) 图片来源:@电视剧我是余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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