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會可以為所欲為嗎?

單位在職工代表換屆選舉投票中,有部分基層領導阻撓威脅工人不準投票給某候選人,事發後候選人投訴到單位工會,但單位兩級工會在投訴方出示證據(包括證人)的前提下經過所謂調查認定不存在這種行為。後投訴人接著反映至市級省級工會,給出的回覆都是不痛不癢,對反映的事情沒有明確的是非界定,並說工會是社會組織,省市級工會對單位工會沒有強制的權力,只能調解矛盾,如果單位工會不採納也是沒有辦法。按照這種邏輯,是不是單位工會在企業裡可以為所欲為侵害工人權益,而不受上級工會組織約束?如果確是如此,那工人還要工會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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