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撤銷監護權案,“喚醒”的不僅是法條

 2017年6月2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裁決:支持申請人

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的申請,撤銷湖南省道縣村民何某、李某夫婦對女兒妞妞的監護權,這也是全國首例異地撤銷監護權的案例。
  為何異地撤銷親生父母的監護權?原因是,被發現時年僅8歲的未成年人妞妞被親生父母以每年5萬元的租金“出租”給某盜竊團伙,被犯罪嫌疑人何某蓮帶往四處行竊。在我國,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並非無法可依,也並非沒有先例。當前涉及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律主要體現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中,只是一直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的終審判決始於2015年,當時由江蘇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根據所在地民政部門的申請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涉案未成年人父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當地民政局為其監護人。由於該案是《意見》2014年正式印發實施後的全國第一個相關判例,在當時曾引發廣泛關注,並被媒體解讀為《意見》出臺後的“撤銷監護權第一案”。
  法律不僅僅是紙上的條文,也含有生命的力量。本次異地撤銷監護權的案例之所以引起包括《人民日報》等主流媒體的關注,不僅是因為宣判首次將《意見》的規定應用於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中,還因為作為此次案件申請方的蚌埠市救助管理站,也是首次將《意見》中“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付諸實施,從而讓這一條款有了實際操作的“先例”,其重要意義無需質疑。但這起案例的價值,不僅僅是因為“喚醒沉睡的法律條款”,還在於樹立起了一個可供後者借鑑的範本和標杆。通過樹立典型個案,可以喚醒更多人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關注,進而激發全社會對法律法規嚴肅性和權威性的敬畏之心。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院依法作出撤銷當事人父母監護權的判決,對於那些利用或者放任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而言,顯然是一記警鐘。但是,對尚未成年的當事人而言,隨之而來的還有“成長的煩惱”,其後續關懷與關愛能否跟得上尤為重要。本案中,法院指定妞妞的爺爺奶奶作為其第一監護人。判決後,妞妞將跟爺爺一起回到湖南道縣的家鄉。雖然妞妞在當地救助管理站的幫助下進入了留守兒童學校,而且成為一個“小學霸”,但值得注意的是,妞妞只有8歲,正是需要呵護的年齡。畢竟,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不僅要有人“帶”,更要有人“愛”。
  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執行,無異於賦予法律靈魂和生命。法律來源於豐富多彩的生活,因為有了這些典型案例,法律規則才會有血有肉,變得生動、活潑起來。期待這起案例能夠為法治時代的司法實踐提供一個生動的樣本。


異地撤銷監護權案,“喚醒”的不僅是法條


異地撤銷監護權案,“喚醒”的不僅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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