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方面的權益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其合法權利必須要得到保障,只能這樣才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一旦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社會的工作就無法進行。

  一、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方面的權益

  1、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定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法這些應盡的義務,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的形式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2、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這是保證勞動者在勞動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這麵包括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如果企業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其後果不僅是某些權益的喪失,而且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傷害。

  3、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4、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疾病和年老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還存在一些問題,社會保險基金制度不健全,國家負擔過重,社會保險的實施範圍不廣泛,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影響勞動力合理流動。

  5、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公民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越來越依賴於專門的職業培訓。因此,勞動者若沒有職業培訓權利,那麼勞動就業權利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6、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動關係當事人,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各自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雙方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解決勞動爭議應該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

  二、勞動者工傷保險情形

  企業勞動者因下列情況負傷、致殘疾或死亡的,應確認為工傷。

  1、工作時間在本單位從事日常生產、工作;

  2、從事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

  3、經單位同意,從事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科學研究及試驗,發明創造或技術改造;

  4、在緊急情況下,未經單位領導指定而從事有益於本單位的工作,或進行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

  5、在本單位從事某種專業性工作而引起職業病(符合衛生部公佈的有關職業病規定)達到評殘等級;

  6、在上下班時間及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

  7、因公外出期間,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蹤;

  8、駕駛員工作期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執行本單位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中因突發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0、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確認為因工緻殘舊傷復發。

  三、勞動者權利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勞動者依法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享有休息的權利、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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