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债的保全-代位权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债的保全-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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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 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债权已经到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

  1. 代位权的行使方法,依《合同法》规定,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不得以私力请求。
  2.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3. 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包括: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扶养、继承等 给付请求权;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禁止让与的养老金、抚恤金等 救济金请求权;禁止扣押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等。

三、代位权的效力:

  1.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四、税收代位权: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举例: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BDE

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B货款给付请求权

C抚养费请求权

D租金给付请求权

E运费给付请求权

本题考核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扶养、赡养、继承等 给付请求权;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禁止让与的养老金、抚恤金等 救济金请求权;禁止扣押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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