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徐亮:信用卡高额的“违约金”和“高利贷”有什么区别呢?


媒体人徐亮:信用卡高额的“违约金”和“高利贷”有什么区别呢?

近日,我们接到了很多信用卡用户的反馈称,其持有的信用卡使用的额度面临的不仅仅是偿还本身的额度债务,还要面临高额的违约金,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甚至还要面对由于信用卡产生的其他费用,而这样费用让我们变得无力承担高额的债务问题。

金融机构变身“高利贷”,通过高额“违约金”压榨用户的“偿还能力”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信用卡用户称,他自2017年至今使用广发银行信用卡消费,而由于经济问题出现了一些逾期的情况,一度产生了4万块钱的差距额度,而就是这4万块钱让我变的无能支撑,因为我已经还了48000元了,但是还需要还46000元才可以偿还清这4万块钱的债务,那么等于说我如果还完这4万块钱所有的债务的话,我需要偿还94000元才可以偿还我这笔债务,如此高的综合年化利率,让我们如何承担呢?

而且可笑的是,目前我身处韩国,一时无法回国处理我的这笔债务,于是我就委托了相关的协商人员和广发银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就是我们接到了一个来自陕西咸阳的座机号码声称是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声称,我先期还款的48000元只是偿还了利息,本金46000元还没有偿还,我们试问一下,如果这位用户真的按照广发银行委外的这家催收公司偿还的话,那么这样的利率难道不就是“超利贷”的利率吗?

我们在接电话的过程中,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委外的这家陕西咸阳的催收公司如此的嚣张,他在电话中还声称78%的年化利率是银监会所允许的范围,而我国规定的利率红线是36%,何谈78%的年化利率是合法的范围,可见这样的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真的疯狂敛财啊。

银行信用卡中心明明知道信用卡用户无能力偿还所有的款项却“苦苦相逼”

说白了,在这几年里因为银行信用卡而面对家庭破裂、工作丢失的信用卡用户有很多,甚至有些年轻的信用卡用户为了偿还信用卡的债务不惜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还有一些年轻的女性信用卡用户为了偿还信用卡的债务不惜“出卖”自己来交换钱财偿还信用卡债务。

可是,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为国家合法持牌的金融机构,在面对信用卡用户逾期时的表现竟然和那些非法的金融机构的催收手段一致,甚至在很多时候信用卡用户面对的不仅仅是银行信用卡中心,还要面对其委外的催收机构的侵害,在这样的环境下,信用卡中心却还以高额的“违约金”来压榨信用卡用户,这难道不就是“逼死人不偿命”的行为吗?

其实,我们仔细想一想,这些所谓的银行信用卡中心在信用卡用户逾期的时候偿还所有的债务,这不是强人所难吗?如果信用卡用户能偿还所有的债务的话,他们还会逾期吗?

有些话我们不得不说,银行信用卡中心明明知道信用卡用户没有能力偿还所有的债务还利用各种手段威逼他们偿还债务,这样的行为对于信用卡用户而言就是“强人所难”,都被逼到这样的境地了,信用卡用户还一心想着和银行协商偿还债务,这已经足够代表这些信用卡用户不像他们所说的是“逃废债”,反而我们觉得信用卡用户和银行协商的行为是值得提倡的,因为他们在自身存在经济困难的时候还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和银行协商分期偿还债务,无非就是一个作为中国人的良心。

而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信用卡逾期的原因拒绝和信用卡用户协商,我们认为银行信用卡中心在信用卡用户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这样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做法是丢失了社会责任和良知,仔细想一想,信用卡用户就是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债务才导致的逾期,如果有经济能力的话谁想逾期,遭受到这样的逼迫,谁还能信任这样的一个没有“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的银行的信誉呢?

合理催收和积极协商是银行信用卡中心解决债务最佳的方法

说实话,银行信用卡中心拒绝和信用卡用户协商本身就违背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而如今,信用卡中心明明知道他们有着强烈的还款意愿,却还不给予协商,也就是说他们剥夺了持卡人平等协商的权利,甚至可以说他们这是在变相的逼迫持卡人。

知名媒体人徐亮认为:作为一个银行机构,其信用卡中心应该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上的相关规定,而不是逃避上面的规定,还通过各种手段逼迫暂时没有能力还款的持卡人偿还全部的债务,这样的行为和“高利贷”逼迫人的手段有什么区别。

再者说了,就算持卡人有经济能力偿还债务却拒绝偿还债务的话,这不还有法院能解决这样的问题吗?

问题是,有些债务信用卡中心敢不敢面对法律公平的处理债务存在的问题,是不是有胆量去面对饱受残害的持卡人在法院上的对峙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