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阿里蒋凡被除名看股权激励退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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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各方媒体报道,4月27日下午,阿里公布了蒋凡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该调查由阿里巴巴集团廉正部成立特别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确认阿里在2016年投资如涵电商的决策与蒋凡无关;蒋凡对如涵电商、张大奕所有淘宝、天猫店铺的经营活动并无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但调查组认为,蒋凡在公司重要的岗位上,因个人家庭问题处理不当,引发严重舆论危机,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经管理层讨论决定即日起取消蒋凡阿里合伙人身份,并降级、记过处分。同时取消了对其上一财年的所有奖励。

从阿里蒋凡被除名看股权激励退出条款

作为一个关注股权的公众号,我们关心的其实是以上新闻中阿里合伙人身份的问题。就阿里合伙人制度我们已经在以前做过解析了,大家可以在后台查找。但还是要提一下,取消身份的问题。如果在一般有限公司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是不会搞什么合伙人制度的。最直接的就是股权激励,不管是否已授予注册股,或者是通过平台持股,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对于授出股权的可控性,即是退出机制。在退出机制中,通常包括股权回购条款。这也就是一个提前约定的过程,也从根本上解决了激励股权股东身份的问题。

从阿里蒋凡被除名看股权激励退出条款


那一般来说,这个条款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们整理的一个退出条款模版,供大家参考:

1. 未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激励对象在获得股权之日起5年(“限制期”)内不得转让、质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前述限制期期满后,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任何股东不得以赠予方式规避前述约定。

2.无论何种原因,一旦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则其他股东有权在其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年内要求其按如下约定的价格出售其股权:

(1) 价格为……

3. 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合伙份额)之日起5年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以下原因解除或终止的,该激励对象应将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份额按其购买时的原价或者经公司聘请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该份额对应的公司股权净资产价值(二者以较低者为准)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机构或个人:

3.1 激励对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2 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3 激励对象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3.4 其他非因激励对象过错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4. 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合伙份额)之日起5年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以下原因解除或终止的,该激励对象应将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份额按其购买时的半价或者经公司聘请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该份额对应的公司股权净资产价值的一半(二者以较低者为准)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机构或个人:

4.1 激励对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4.2 激励对象因其他违反法律、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的行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4.3 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前辞职的。

5. 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合伙份额)之日起5年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以下原因解除或终止的,激励对象有权继续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如果该激励对象不愿继续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届时经公司聘请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价格,受让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份额(不可受让一部分):

5.1 激励对象因工伤或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5.2 激励对象退休的;

5.3 激励对象根据公司安排到其他机构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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