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不加班導致公司鉅額損失 揚州邗江法院發佈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邗法宣 記者 曹鋒)4 月 29 日下午,揚州市邗江區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該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併發布 5 起典型案例。

在邗江區法院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揚州某公司檢驗部主要檢驗人員,所有公司產品必須經二人檢驗並加蓋檢驗章後方能出廠。2018 年 5 月 13 日,王某、李某在明知當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產品的檢驗,公司將會面臨高額賠償的情況下,以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要求公司與其二人續簽為由,故意拒絕下午繼續加班完成檢驗工作,最終導致交貨遲延。該公司也因逾期交貨向客戶公司賠償違約金 12 萬元。後該公司向揚州市邗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以材料不齊備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2019 年,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李某承擔該 12 萬元違約金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因遲延交貨導致的損失主要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但考慮到王某、李某作為按時履行交貨義務必須的檢驗工作人員,在原告生產任務緊迫且可以通過安排調休等方式維護兩被告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兩被告依然拒絕加班,對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的風險聽之任之,其對因此產生的損失負有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結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判決由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 15% 的賠償責任,即 18000 元。

法官介紹,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麼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且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

同時、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因此,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勞動者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須賠償。

據瞭解,2019 年,揚州邗江法院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 886 件,同比上升 5.23%;審結 826 件,同比上升 6.99%。2020 年一季度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 160 件,審結 119 件。總體來看,新收勞動爭議類數量呈小幅上升趨勢,整體呈平穩態勢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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