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解讀“加班”:全年工時不能超過2000小時

北京西城法院解讀“加班”:全年工時不能超過2000小時

在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糾紛中,涉及加班的案件是勞動者舉證難度較大、用人單位存在認識誤區,雙方爭議尤為突出的一種。對於加班,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勞動者如何證明自己加班?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專門就涉加班的勞動爭議糾紛召開通報會,為加班劃出法律紅線。

■全年工時不能超過2000小時

相對於朝九晚五的普通上班族,廚師這個行當算是比較特殊的,晚上、週末和節假日加班可以說是再“正常”不過的。餐飲業通常採用的是綜合工時制。

西城法院民七庭李晗法官介紹說,目前,我國現行三種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制就是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綜合工時制是指用人單位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作制度,但是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如果按年為週期計算工作時間,年工作日總計為250天,勞動者每天8小時,那麼全年的工作總時長不應超過2000小時。

最後一種不定時工時制雖然不受勞動法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也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作息方式,確保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

■用調休抵加班費行不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單位讓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要支付3倍的工資報酬。但在現實中,有些單位會安排員工在加班之後調休,以折抵加班工資。

“事實上,工作日延時加班、週末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這三種情況中,週末休息日加班是明確規定可以進行補休的。”李晗法官介紹說:“用人單位如果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只靠調休補休來彌補,仍需支付加班工資。”

不過,法官提醒公眾要區別對待的是,需要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的法定假日,是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而“婦女節”、“青年節”這些部分人放假的節日和紀念日,可不是法定假日。在這些“節日”照常工作,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電子郵件沒能證明加班

想要加班費,先得拿證據,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保存證據的意識。

職工孫某為了證明自己在休息日加班,向法院提交了大量電子郵件截屏,孫某說,由於每週需要總結工作量、工作進度等,因此,他每週日都會製作周工作總結,並通過電子郵件發給領導,所以這些電子郵件可以證明他在休息日加班。

不過,法院對此並沒有採信。原因是,首先,電子證據存在易於更改的特性,在沒有進行公證、沒有進行有效證據保存的情況下,僅是當事人自己製作的郵件截屏,不能使法院充分相信電子郵件發送的時間為原始記載的時間;其次,加班是一種持續的工作狀態,而電子郵件所能顯示出的只是發送電子郵件的時間點,不能反映出製作周工作總結本身是何時進行的,花費了多少時間。

“除了考勤記錄之外,勞動者主張加班,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加以佐證。”李晗法官具體介紹說,比如一些單位辦公軟件中的工作記錄;微信辦公、電子郵件往來的記錄等等,這樣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自己是一種持續的工作狀態,存在加班工作的事實。

來源:北京晚報·北京新聞 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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