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朗車輛質押糾紛」以租賃車輛質押借款,質押行為是否有效?

A loan in pledge of a leased vehicle,the pledge is invalid.

「索朗車輛質押糾紛」以租賃車輛質押借款,質押行為是否有效?

【索朗車輛質押糾紛】以租賃車輛質押借款,質押行為是否有效?(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一、案例回顧

2017年10月24日,烏某與xx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擔保人為白某。合同約定以每日300元價格租賃xx公司牌照為××邁騰轎車至2017年10月26日,租賃費為600元,租賃押金為1500元。烏某當天向xx公司交款總計2100元。合同簽訂後xx公司向烏某交付了車輛。烏某將車輛交給了白某。因白某與武x公司之間存在債務糾紛,白某將×××邁騰轎車質押於武x公司。合同到期後,烏某和白某未能按照約定時間返還車輛。2017年10月30日,xx公司到公安局報案。公安經偵大隊於2017年11月3日找到武x公司經理孫某要求交出車輛,孫某以和白某簽訂合同為由未交付車輛。庭審結束後,車輛歸還xx公司,一審請求:1、三被告返還××大眾牌邁騰轎車。2、三被告連帶賠償車輛租賃費損失。

法院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xx公司的損失62550元。

二、爭議焦點

三被告應否應連帶賠償xx公司損失的責任?

1、烏某從xx公司處租賃車輛後交給無駕駛資格的白某使用,其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白某擅自將xx公司的車輛質押於武x公司,白某不是車輛所有人,無權將車輛質押。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白某的質押行為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白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3、武x公司明知車輛所有人並非白某的情況下質押車輛,其存在過錯,且在公安機關於2017年11月3日要求其交出車輛的情況下仍拒不交付車輛,武x公司嚴重侵害了xx公司對涉案車輛享有的支配權,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索朗車輛質押糾紛」以租賃車輛質押借款,質押行為是否有效?

【索朗車輛質押糾紛】以租賃車輛質押借款,質押行為是否有效?(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三、律師說法

本案中,白某將在xx公司處租賃的車輛質押於武x公司屬無權處分,武x公司明知質押車輛在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名下而非白某所有,仍將該車質押於本公司,雙方的質押行為因未取得車輛所有人xx公司的追認,故質押合同無效。

律師提醒,武x公司由於對質押財產審查不仔細,結果自己著實吃了大虧。對於轎車這樣的動產質押,債務人必須是動產的所有權人。如動產是第三人所有,質押須經其同意。質押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大額借款最好設立擔保,擔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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