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修改的決定》,新的《民事證據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規定與舊規定相比有兩大突出亮點
取消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
舊的規定實踐中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新規定的出臺解決了人民法院如何進行適當告知的實務操作難題,避免了對當事人處分權和審判中立原則造成不當衝擊;賦予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的裁量權。雖然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變化,但案件事實不一定發生變化,不一定需要新的證據和事實,或者新證據不一定需要與原舉證期限相當的時間。同時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擬收集調取新證據的必要性、難易程度等由法院視情形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此條新規定避免了無謂的訴訟消耗,提高了訴訟效率。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及相關的程序規則,能夠更好的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開,統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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