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垃圾分類在投放環節的探討及展望

對垃圾分類在投放環節的探討及展望

垃圾分類重點包括收集環節與處理環節,對於我們居民群眾而言,通常所講的垃圾分類就是指狹義的收集環節,也稱投放環節。分類合理且運行有效的收集環節是處理環節的前提與基礎,也是我今天所要講述的垃圾分類。

我國建設部在2000年6月選定北京、上海、廣州等8個城市作為垃圾分類收集的試點城市,開展垃圾分類的嘗試和探索,在將近20年來的時間裡,至今已有46個重點城市開展了垃圾分類收集工作,但最終效果均不明顯。針對目前我國大多數城市的垃圾仍然採取的是“混合收集”的模式,社會各層面存在著不同的聲音,在此,對垃圾分類在投放環節存在的問題,提出我個人的見解:

一、習慣於垃圾分類而言是困境,同時也是我們解決問題的契機。

關於垃圾分類,有的觀點認為:西方發達國家都經過了半個多世紀的研究和經驗積累,才有今天垃圾分類的成效,而我們國家才剛剛開始起步,居民群眾長久的生活習慣,加之對垃圾分類意識的淡薄,習慣在短期內不可能得到改變。對垃圾進行分類,至少在我們這一代人是不可能做得到的事情,垃圾分類要從娃娃抓起,從學校的教育抓起。這種觀點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實際上這種一味地替自己找藉口的託詞,又站不住腳。社會不曾因為誰而作片刻的停留,在其發展的縱向與橫向上有著密不可分、千絲萬縷的聯繫。當我們一味地推脫自己的責任,其實就是對習慣難以改變或難以養成觀點的一種固守,所以我們便要一如既往地堅持對垃圾的不分類。而我們從娃娃抓起的下一代,他們從書本上接受的教育遠沒有在社會現實生活中,身體力行來得深刻與受用,在生活潛移默化的影響下,最終也將放棄對垃圾進行分類,並使之成為他們的習慣,這會讓我們的垃圾分類工作,永遠也找不到整裝待發的時間點。

對垃圾分類在投放環節的探討及展望

習慣是什麼?通俗來講,習慣是我們基於對客觀條件的尊重,選擇適用自己,讓我們能更好地生活的行為。當我的小孩處於小學階段,小孩早上8點20之前要進入學校,我9點要上班。為了兼顧家庭與工作兩不誤,我必須先將小孩送上學,然後再上班,於是早上7點前起床,是乎成為我日常不可更改的生活習慣。時間步入2019年9月份,我的小孩也由小學升入初中,早上7點20前要進入學校,我不得不在每天早上6點前起床,儘管在思想情緒上我有諸多的不情願,但受時間更改的制約,身份責任的使然,不經意間便改變了我的日常生活習慣。可見,習慣是由於行為主體基於一定條件的支配,從而選擇有利於自己,具有一定穩定性的個人行為;同時,習慣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行為主體受支配條件的制約,並隨著支配條件的改變,行為主體權衡利弊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行為選擇。習慣的這一特徵,就是習慣的“實用主義選擇原則”。

對垃圾分類在投放環節的探討及展望

說到底,垃圾分類並不是要求居民在生與死重大問題上的抉擇,而只是政府在針對家庭甲與家庭乙、路人甲與路人乙在產生垃圾的當下,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儲存與分類投放。習慣於垃圾分類而言是困境,同時也是我們解決問題的契機。在垃圾分類當中,政府所配備的分類容器首先要能夠滿足民眾對於垃圾分類投放的需求;而如果分類容器配備的方式與標準,在垃圾分類投放的過程中能夠左右到民眾的行為,並達到決定性的支配地位,民眾就會遵循分類容器的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並使之成為生活當中一種穩定的行為習慣,那麼垃圾分類就是我們舉手投足之間就可以了卻的事情。

二、只有讓措施觸及到垃圾的源頭,才可能是行之有效解決問題的方法,並能避免不必要矛盾的發生。

有的觀點認為:針對有物業的小區,對其垃圾的分類投放實行倒逼機制。所謂倒逼機制,就是在小區垃圾的轉運環節上,針對垃圾分類投放標準不達標的小區,對其產生的垃圾實行拒運,讓其物業站出來,成為本小區垃圾分類的責任人,實現物業對本小區垃圾分類的監管。這種觀點表面上看,有著其獨到的思想與見解;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他卻不利於垃圾投放矛盾的解決。

從物業小區的一方來講:因為每個物業小區樓盤的大小不一,同時每個小區的物業團隊管理能力參差不齊,所以每個小區的物業有著不一樣的管理及經費承受能力。對垃圾分類的監管必然會導致資金上的增加,當資金的付出超出物業所願承受的範圍,勢必會導致物業在管理上的消極怠工,從而影響到小區垃圾的投放標準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引發垃圾的拒運在造成環境惡化的同時,反而會促使本小區參與垃圾分類的居民與不分類的居民“同仇敵愾”,抱團站在同一戰壕上,形成對物業、對政府更深層次上的社會矛盾。

從政府的一方來講:垃圾分類是長效機制,不是一天兩頭的事,倒逼機制看似牽住了“牛的鼻子”,減輕了政府的壓力;實則,倒逼機制又是一把“雙刃劍”。從另一個角度上看問題,倒逼機制就是捆綁機制,致使小區的居民關於垃圾的分類與不分類一概而論,不利於矛盾的個個擊破,把原本個人或家庭簡單的投放矛盾複雜化。無意間在垃圾投放環節的過程中增加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並讓垃圾分類的制度在物業層面受到“腰斬”,導致政府失去在物業小區對垃圾源頭上的掌控,最終無法完成對整個制度資源的系統整合。政府這種“自廢武功”的舉措,卻把自己陷入被動受制於物業的管理能力,反而會誘發一系列矛盾的惡性循環。

倒逼機制抓住小區物業作為解決問題的平臺,是平臺就意味著轉機,同樣也存在著擋板。居民的生活是產生垃圾的源頭,解決垃圾分類投放矛盾的關鍵在源頭。當平臺成為擋板的時候,具體的措施觸及不到矛盾的源頭,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想法與付諸的行動縱然再多,也終究是隔靴搔癢。矛盾在出現的地方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同時也會伴隨著各種新生的矛盾,矛盾就會如同滾雪球一般的積攢,越滾越大累積達到讓人無法掌控的局面。顯然這些矛盾已然不再是垃圾投放矛盾的範疇,政府在解決垃圾投放矛盾時,行動的落實上要從垃圾的源頭著手。反之,問題在得不到解決的同時,卻加大了我們對垃圾分類固有困難的認知。

三、 垃圾分類不是各方簡單做加法就可以拼湊了的事情,而是在於分類容器配備的方式與標準,針對居民的投放行為是否構成堤岸對河流的規範制度。

在我們長沙市垃圾分類工作的現階段當中,市政府在各區級政府單位設立區垃圾分類辦,負責對本區的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總的協調與指導,以街道、社區為責任主體的基層實施單位。通過社區的工作人員對轄區內的所有住戶、門店及相關的各單位進行入戶宣講,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垃圾分類宣傳活動,包括幫助和督促居民小區在小區的進大門口、公共區域及樓道的入戶口張貼上形式各異的垃圾分類宣傳牌。在這些工作開展的同時,社區也同步建立起與垃圾分類相關的居民住戶、居民入戶、黨員、督導員等臺帳。並由政府統一購置分類桶,以滿足居民群眾生活中所能產生的垃圾為前提原則,對分類桶進行組合擺放形成簡易的分類投放點,投放在各居民小區的樓道口或公共區域。政府盡職盡責地做好自己該做的一切,向民眾率先遞出了自己的橄欖枝,預想讓一切變得未來可期。

對垃圾分類在投放環節的探討及展望

但在垃圾分類投放的實際環節中,情況並沒有朝著政府所預想的方向發展,分類桶對於垃圾的收集起不到分類的作用。為了扭轉垃圾分類的頹勢,避免讓垃圾分類桶陷入尷尬的窘境,也是對長沙近幾年來垃圾分類工作所取得成績的鞏固與提高,市政府在2019年末,實施了為期一個月的垃圾分類攻堅戰。在這一個月的時間裡,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大了力度,對全市城區垃圾在分類投放標準上的檢查。基層社區在迎接工作組的到來,嚴格按照垃圾分類相關工作部門的指導精神,組織了大量的志願者參當垃圾分類的桶邊指導員。志願者的桶邊指導,確實對垃圾的分類投放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居民礙於情面,在進行投放時,會將手中的垃圾稍作分揀再行投放;而對於有些不配合的居民,志願者也是勉為其難,面對混裝混投的垃圾幫其再次分揀。一時之間,垃圾分類投放的標準似乎有所好轉,但情況並不值得慶幸,一旦志願者撤走,各分類桶所投放的垃圾在分類標準上又是斷崖式的下跌。

當這種挫敗感得不到合理的解釋,卻在思想上慢慢地形成了共識:居民長久的生活習慣,加之對垃圾分類意識的淡薄,垃圾分類在短期內不可能得到改觀。一句話便可掩蓋所有的不是,但同時也讓我們的思維陷入走不出去的盲區,導致工作在行動的選擇上變得謹小慎微,更趨向於對居民在分類投放行為上的引導,反而把主體本應承擔的責任拋之於腦後,來不及未曾想去觸碰。以致於在後續的工作中,針對可回收物與有害垃圾的收集上,政府則是花費心思在分類投放桶外又另闢蹊徑,通過對各種回收措施的建立,為可回收物的回收拓展回收渠道;在居民小區樓道口的牆上也陸續出現了有害垃圾的收集袋,方便居民對於有害垃圾的投放;社區更是加緊了關於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大件垃圾臺帳的建立;像小手牽大手,影響千萬家、黨建引領、各種激勵機制像背書般躍然於紙上。所有的工作似乎都在有條不紊地推進著,每天一簡報,每週一小結等在筆尖上粉飾過的成績也能差強人意。然而所有的措施並未對居民形成針對性的制度,致使工作也只能是無謂的疊加,對分類投放實際的影響也就微乎其微。

政府也是從困境中得到了徹底的反思,想急於打破現狀。但卻忽視了居民對垃圾的投放是固有且永久性的矛盾,而諸如像志願者的桶邊指導存在著短期與臨時性,使用不確切的因素想要維持對固有且長久矛盾的平衡,本身就矛盾。根據習慣的“實用主義選擇原則”,志願者的桶邊指導在社會的大環境中,不具備讓居民對垃圾的分類投放形成穩定的行為習慣。垃圾分類是一項講究標準的行為,在措施還沒有形成制度落實在責任主體的頭上,一切成績促成的下面,也就無法避免“貓抓老鼠,老鼠躲貓”這種不確定性的循環,同時也彙集了工作人員數不盡的心酸。“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垃圾投放的行為有如河道里的流水,受河道堤岸向南與向北走向的制約,河道所到之處就是水流之歸宿。垃圾分類不是政府一手包攬就可以完成的事情,也不是環節工人隻手替代就可以了卻的事情,更不是各方簡單做加法就可以拼湊了的事情,而是在於分類容器配備的方式與標準,針對居民的投放行為是否構成堤岸對河流的規範制度。

四、 “撤桶並點”,建立有類似專人負責的垃圾分類投放點,是解決投放與監管矛盾的必由之路。

回望過去,我們才能展望未來。長沙政府為居民小區配備的投放容器,一般放置在居民出入樓道口的附近,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類桶組成簡易的投放點,在分類桶的背後都製作了相對應垃圾投放的指引牌,相較於以往的單個垃圾桶而言,放置佔用所需的空間更大,視覺上更顯眼。站在小區裡一眼望去,在樓宇與樓宇之間、單元與單元相連儘可見分類投放桶,讓人感覺生活在垃圾的包圍中,這又與我們所倡導的美好生活環境背道而馳。在分類桶使用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管,分類桶仍然是不分類的垃圾桶,也得不到日常有效的維護,致使分類桶整體上呈現出髒亂和無秩序等現像。而對於無地下停車場的老舊小區,在汽車與電動車爭位、車與行人搶道本就有限的空間上,分類桶要麼是被車阻擋,要麼就是被人挪開在設定的固有位置之外,讓缺失監管的分類桶與現實環境的矛盾愈發地被凸顯出來。

在垃圾分類的實際投放環節中,多而散的分類桶反而稀釋了投放主體的責任,在缺失責任主體的前提下,去索求垃圾分類投放的標準,難免讓事情顯得有些“掩耳盜鈴”的意味。垃圾分類,全民行動:“撤桶並點”,建立有專人負責的垃圾分類投放點,是把投放的責任歸還於民眾,解決投放與監管矛盾的必由之路。只有方向正確了,我們再來談遠方的理想,談眼下問題解決的辦法,行動的付出就會變得有意義。否則,我們就會在不可改變的事情上深陷並耗費精力去硬剛。在一次督導工作的過程中,剛好碰到居民把未分類的垃圾丟進分類桶中,出於職責所在,我簡單的說了一句:“大哥,垃圾要分類投放”。得到的回應是:“別人都沒有分,為什麼要我分;就算我們居民都分了,清運垃圾時,還不是一輛車子裝走所有的垃圾”。而在與清運員的交談中,清運員更是表現得憤憤不平:“居民不自覺,不願意對垃圾分類,要我一個人分,這是不可能做得到的事情,垃圾都沒有分類,分不分運都沒有必要性”。倒底是居民有理,還是清掃員更值得同情?一時之間,問題在沒有得到解決的同時,反而把自己繞入到“雞生蛋,還是蛋生雞”這種“悖論”中。

政府循規蹈矩把分類桶配備到居民的樓道口,並沒有讓居民在分類投放行為上跨出實際性的一步,從而以此想讓居民達到對垃圾在分類意識上的認知,與習慣上的養成也就無從說起。很顯然,在可預見性的將來,此舉無法對將來的“撤桶並點”起到過渡環節的作用,反而把垃圾分類帶入一條行不通,也走不出去的死衚衕,在造成地方財政資源浪費的同時,也極大地消耗了政府的公信力。根據事物發展相生相剋的原理,廣而多的分類投放桶,方便了居民對於垃圾的投放,但卻不利於監管制度在投放環節的推行。當管與被管達不成平衡制約,相互之間就構成不了系統的自我調節機制,從而導致投放與監管的失衡。在此背景下,任憑社區或物業在工作上的常備不懈,還是個人能力的長袖善舞,也無力改變社會中分類桶成為垃圾桶的客觀事實。撤走區域內不利於監管的分類投放桶,把居民對垃圾的分類投放,集中在類似有專人負責監管的分類投放點,是對美好生活環境的維護,更是讓投放與監管趨於平衡,在相互之間構成系統的自我調節機制,達到點對面的控制,便是遵循了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

長沙垃圾分類工作面臨問題的個案,也是我國目前大多數城市矛盾存在的普遍現狀。矛盾並不可怕,當我們能夠正確的面對矛盾並勇敢地揭露問題,作為饋贈,在工作中它將指引我們規避不必要的環節,讓問題的解決直接回到正確的軌道上。在垃圾分類投放的環節中,分類投放容器無疑是各方矛盾聚集的焦點:它即是民眾對分類垃圾投放所需的載體;又是職能部門對垃圾投放實施監管達到分類標準的有力節點。所以從一定的程度上來講,分類投放容器決定著垃圾分類投放的標準,是解決投放矛盾的必然出口。在分類投放容器配備的方式和標準上,又牽扯到垃圾分類的方方面面,體現了政府在垃圾分類工作上的立場與態度,是政府膽識與智慧的統一。

五、垃圾分類投放環節的成效,取決於立法下垃圾分類的秩序與分類容器有效運轉二者達成的有效合力。

垃圾的分類投放,本身就是一種包含著較強社會性的規範行為,他是基於主體產生的垃圾為即定事實的基礎上,強調居民對垃圾按照一定的標準與要求進行分類投放的義務和責任;是以“限制”居民的“自由”為基礎,其結果也不可能有居民在個人價值上的體現,所以在他的實施過程中,居民也就不可避免地缺少了思想上的主動與行動上的自覺。對於那種站在道德的肩膀上,妄想憑著政府畫個大餅,隨便呦呵幾聲,就想要居民群眾應聲而來,是過於理想主義而成不了的現實。垃圾分類投放環節的成效,取決於立法下垃圾分類的秩序與分類容器有效運轉二者達成的有效合力。

分類容器的有效運轉,不僅指居民群眾對垃圾的分類投放,也指監管方對投放垃圾標準的監督,還包括對投放垃圾的轉運等一系列以分類容器為基礎行為的協調運轉過程。例如,當撤桶並點後投放與監管達成平衡制約,分類容器不僅能夠滿足居民對於垃圾分類投放的需求,也是監管方對投放垃圾的標準實施監督的節點所在,同時也是以分類容器為基礎而形成的分類投放點,可以打破原有小區或其它所固有特定區域的限制,以投放點為單位對其垃圾的轉運配備轉運的車輛,實現資源的合理調配,並在垃圾轉運最終所到的處理站達到數據的確鑿。這樣投放、監管、轉運等一系列行為的運轉便會變得責權清晰並行之有效。反之,多而廣的分類桶即便能讓垃圾的分類投放達到所要求的標準,然而面對各小區樓道口的分類桶,到底是以小區,還是社區為單位來為其配備轉運車輛?面對的各種選擇都顯得困難重重,讓決定的定奪變得糾結不已。

根據達爾文進化論中的“適者生存而非強者生存”的原理,現階段我國垃圾分類成效不明顯的原由,是現階段社會中的大環境,並沒有形成讓居民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所必備的條件。居民的生活習慣,加之對垃圾分類意識的淡薄,反而是適應了當前社會環境而產生的客觀行為。要想讓居民達到對垃圾分類投放行為的改變,我們可以藉助習慣的“實用主義選擇原則”,在分類容器配備的方式和標準上,營造適合居民對垃圾分類投放所需的客觀條件。垃圾分類當中的立法代表了國家最迫切的意志,具有強制執行的手段。立法對於垃圾分類而言:首先,它是融入到分類容器的有效運轉當中而形成的立法下垃圾分類的秩序,所以它是友善、基礎的垃圾分類制度;其次,對於忽視或挑戰分類秩序的行為,它所固有的指引、評價、預測、強制、教育作用,便會演繹出鋼與炮在射程範圍內所擁有的絕對真理。此時,它所體現出來的強硬,便是達到對分類容器的有效運轉為最終目標的堅強維護。

立法與分類容器的作用是相輔相成的,它們共同構成垃圾收集系統當中的堤岸,承載並制衡著垃圾分類的標準與方向。分類容器的配備方式與標準是堤岸的基礎與內容;垃圾分類當中的立法,是堤岸中的鋼筋與水泥,是基於分類容器的基礎上並融入到這個基礎裡,對堤岸來說是強有力的一種加固。缺少了立法的加入,在分類投放的環節上,單憑分類容器的有效運轉形成的措施或制度,在督促個人履行責任及義務方面,還缺乏有效的約束性、懲罰性規定。所以在他的實施過程中,垃圾分類離不開法律法規、可操作的政策和完善的監管體系。而分類容器的有效運轉則為立法順利的實施提供有效的載體。

自20世紀70年代起,一些發達國家,如日本、美國和德國等,先後開始推行垃圾分類收集,並均已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這些發達國家,政府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對垃圾分類收集進行規範,並通過長期、多手段、多途徑的宣教,使垃圾分類投放的意識深入人心,成為民眾的習慣,另外,政府負責配套購置設備和建設設施,為垃圾分類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要從國外垃圾分類成功的經驗吸取可為我所用的精髓,也要充分認識我國當下垃圾分類成效不明顯的原由。孫子兵法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我們只有對垃圾分類在投放環節各方面的矛盾瞭解透徹了,才能正確地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迎難而上打贏垃圾分類這場克難攻堅的持久戰。

單位:長沙市芙蓉區環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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