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借條”的書寫和規範中應注意的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人們在經濟交往中借貸關係是斯通見慣的。然而借貸關係所引起的糾紛,一旦訴逐到司法部門進行司法審判時,由於借條在當初書寫時的內容的千差萬別而導致許多司法認定的法律事實往往與案件客觀事實不同或依照相關訴訟規則的規定而難以認定相關案件事實從而做出對借款人不利的判決。筆者結合自己近20餘年的律師執業中遇到的真實案例,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之相關規定,對“借條”的書寫和規範中應注意的問題作出如下探討以供參考。

一、首先應明確借條的法律概念,只有明確了借條的法律概念,才能在書寫時避免產生偏離借貸關係的借條出現。

借條是一種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債權債務的書面憑證,它是一種有別於證明其他法律關係的債權債務的書面憑證。在現實生活中,往往人們由於對借條這一概念的忽視甚至不解而導致書寫出的借條並不能完整、清晰地產生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導致產生證明其它非借貸法律關係的作用。通常人們對借條和欠條往往認為是一樣的,這是典型地對借條這一概念的誤解。實際上借條與欠條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欠條則是一種證明債權債務的書面憑證,可以說欠條是一種更加廣泛的債權債務的書面憑證,它有可能是證明基於借貸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書面憑證,還可能是證明基於諸如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等其它各類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書面憑證。從分類屬性上說,完全可以說借條是隸屬於欠條的一個子類項目。因此,欠條是無法單獨起到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作用。同是沒有寫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在法律上對其進行司法保護的時效規定也是不同的。筆者曾碰到一個真實的案例,甲方以一張乙方書寫的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方立即歸還借款(因是現金交付而無法舉證相應的資金交付的證據),乙方在答辯中抗辯時提出其書寫的是欠條,是欠的貨款而非借款且甲方事隔五年後才向法院主張權益早已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法院依法不應加以保護。這個真實的案例,乙方就是利用“借條”與“欠條”在概念上的本質不同而利用該不同加以利用來抗辯的。借條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之規定,訴訟時效是適用最長的時效20年。而欠條如果是基於買賣法律關係而發生的,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之規定,訴訟時效是三年(在新的民法總則出臺前是二年)。從這個真實的案例,我們應該從中吸取教訓對借條的概念應加以重視,切勿在書面借貸關係的憑證時以欠條來代替借條。

二、在明確了借條的法律概念後,在書寫借條時要規範;只有書寫規範的借條,才能充分發揮其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作用。

在筆者的執業生涯中,曾經遇到另一起真實的案例。該案涉及的借條十分簡單,內容僅僅書寫了:“原借款,今還欠款貳拾萬元”。原告向法庭陳述其與被告系多年好朋友關係,經常發生借貸關係,前後共借給被告總計近100萬元,當時沒有寫借條,後被告在唯一一次還款20萬元時才補籤該借條給原告的,被告尚欠80元借款未歸還。但被告卻在答辯時提出抗辯稱其書寫借條時是註明原借款還剩下20萬元未歸還的意思而並非是指歸還了20萬元。這起案件前後共經歷了一審、二審、重審、重審上訴近四年才最終定案。正是由於該借條內容中“還”是多音字而產生不同的意思而導致法官在認定上的不同,才歷經一審、二審、重審、重審上訴近四年才終結定案。在筆者遇到的又一起真實案例,則是借條內容為:今借某某人民幣貳佰萬元,被告在答辯中聲稱該借條是在沒有借款前事先書寫的,實際上原告僅僅在事後借款20萬元給被告而已。該起案件發生在2016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相關司法解釋之前的十多年前,由於當時並沒有對審理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進行詳細規範,該案也歷經一審、二審、重審、重審上訴、再審、抗訴前後近8年直到2016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後才最終結案終結。從這兩個真實的案例,可以看出僅僅是因為書寫的不規範才導致一起簡單的借貸糾紛案件走了漫長的司法審判之路,這無疑對借貸雙方來說都是十分糾結和痛苦的。筆者認為,在我們書寫借條時應注意規範好如下幾個方面:第一、避免使用存在多音多義的文字來表述,如非要用多音多義的字則必須表述詳盡而避免產生多重意思的發生;例如上面案例的“還”,如果當初在書寫時詳盡表述是歸還了20萬元還是尚欠20萬元,則就不可能會存在歧義而不斷纏訴。第二、應對雙方達成的約定在借條中明確表述清楚(一般指借款利息、還款時間等);第三、借款人是已婚人士,則最好由借款人的夫妻雙方簽字或者在借款中表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家庭生活需要或生產經營所需的為妥。因為,對夫妻雙方單方對外的大額借貸,作為另一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是有相應抗辯權的,雖然這種抗辯權的行使司法解釋規定的較嚴格。但為了避免該不利因素,處於保護自己債權的便利和全面性,作為出借資金的出借人在借款人書寫的借條中應明確杜絕抗辯權的行使為妥。第四、處於保障借貸人的全面角度出發,在借條上最好表述出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的相應責任特別是承擔出借人為追索該借款而額外支出的差旅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因為,差旅費、律師費等為追索借款而額外支付的費用(法院的訴訟費除外),目前我們國家法律和法院審判實踐是絕大部分不會支持的。而如上述費用在借條上表明瞭,則根據《合同法》的法律規定是必須予以支持的。因為,借款在法律上是一種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借貸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其應遵循《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了上述三個必須注意規範的地方外,還比如在借條中備註一旦發生爭議明確受訴法院、送達地址等這些細節方面更有利於借貸人利益的保障。

借貸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但借貸關係一旦發生其可引起的利益衝突往往會因借條的書寫內容而更加激烈。因此,作為出借人的一方當事人應十分重視借款人書寫的借條,避免今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或給自己追索債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或不利。


關於“借條”的書寫和規範中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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