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捐赠者与捐赠者是特定利益关系人可以吗?

【一企业购买10万元口罩,作价36万捐给红十字会,可避税多少?如果受捐赠者与捐赠者是特定利益关系人,可以吗?】

1.避税:在利润总额达到300万元时,36万元即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25%,则该笔捐赠节税=36*25%=12万元。

2.该笔捐赠节税额比购置成本10万元还多出2万元,也就是说,这笔捐赠不仅节税了,收回了购置成本,而且还赚了2万元。

3.如果指定捐赠给利益关系方,比如,集团内部一企业购买,通过红会指定捐赠给集团内部另一企业,相当于左手倒右手,从集团企业总体上看,实际上是没有对外公益捐赠,这10万元口罩,又回到了自己手中。

4.上述操作,空手套白狼,不仅一分钱不花,还完全套取了国家税收12万元。

5.因此,这种指定利益关系人的捐赠,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慈善法》规定,该项捐赠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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