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轄市和地級市可以設立市轄區。
目前我國共有4箇中央直轄市,282個設區的地級市。
二、設置市轄區數量:
市區總人口100萬人以下的市,平均每40萬人可以設立1個市轄區;市區總人口100-300萬人的市,平均每50萬人可設立1個市轄區;市區總人口300萬人以上的市,平均每60萬人可設立1個市轄區。最小的市轄區人口不得少於25萬人,其中非農業人口不得少於10萬人。
三、工礦區等特殊區域
與市區連片的工礦區、林區、旅遊風景區、港口區、開發區及其它自成一體的地域,可單獨設立市轄區,但其總人口,和非農業人口不得低於最小市轄區標準,並且經濟發達、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
四、市轄區的設置要規模適度,佈局合理,不得形成飛地。
五、中心城市郊縣(縣級市)改設市轄區,需達到下列標準:
1、縣(市)域與城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土開發利用連為一體,部分區域已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市區規劃範圍。
2、全縣(市)就業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70%;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達到75%以上。
3、改設市轄區的縣(市),全縣(市)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不低於上一年本市市轄區的平均水平或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財政收入不低於上一年本市市轄區的平均水平。
六、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政府駐地遷移等重大調整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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