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條例》,5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個《條例》,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保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將於5月1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農民工工資的專用賬戶、總包代發、用工實名制、工資保證金等在實踐中行之有效地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舉措,將正式作為法律規範來落地實施。

《條例》明確規定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这个《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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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條例》中市民們熱切關注的問題

區人社局相關人員

就如何守護農民工的“錢袋子”

給大家做詳細解讀

01

这个《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條例》從落實主體責任、規範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規定。

《條例》落實了用人單位主體責任

細化部門監管職責

建立系統的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

这个《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个《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 屬地政府加強排查和調處工作;

  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

  3.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

  4. 發改等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

  5.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

  6.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強化舉報投訴,實現多方共治。

同時,還明確了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及房產、車輛等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02

这个《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同時,明確工資清償責任,實行全程監管。

在規定用人單位為工資清償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明確了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使用違法派遣的農民工、將工作任務發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

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必須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地方視情況約談政府和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03

《條例》對解決工程建設領域

農民工欠薪問題

明確了四項針對性的舉措

01

建立專用賬戶制度,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開設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銀行賬戶。

02

明確總包代發,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發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主要解決農民工工資怎麼發、發到手的問題。

03

堅持實名制,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制登記和管理,主要是解決工資發給誰、發多少的問題。

04

建立了工資保證金制度,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保證金採取差異化的繳存方式,還可以通過金融機構保函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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