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保鮮期”還有“中止鍵”與“中斷鍵”—“匠心釋法”第三期


權利“保鮮期”還有“中止鍵”與“中斷鍵”—“匠心釋法”第三期

上期講到權利是有“保鮮期”的,不積極行使權利,法律是不會長期保障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所以,做為權利人要積極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更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萬一權利過了“保鮮期”怎麼辦?法律上為積極行使權利或非因個人主觀原因導致的“過期”情形,保留了兩個“救濟途徑”,即萬一過期了,可以按“中止鍵”與“中斷鍵”。

“中止鍵”主要是針對在到期前的六個月內,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的情形。如果出現此情形,“保鮮期”暫停,直至此情形消失後再繼續計算,這樣就可以保障權利人正常行使自己的權利了。這種可以按“中止鍵”的情形有哪些呢?

具體如下: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中斷鍵”主要是對於權利人來說,之前已過的“保鮮期”都歸於零,並且該“保鮮期”重頭再算。這種保障更甚於之前“中止鍵”的保障,主要針對惡意拖延時間、拒不履行的義務人,採取拖延時日的手段無法達到自己的目的,從而敦促其老實履行應盡的義務。這種可以按“中斷鍵”的情形有哪些呢?


具體如下: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當然,話又說回來了,不能因為有了這兩個“救濟途徑”就高枕無憂了,這兩個“救濟途徑”的實現也是有條件的,所以,宗旨仍然是權利應當及時行使、及時維護,立法本意終將是儘早將權利義務迴歸到穩定的狀態,而不是長期處於不確定、不穩定的狀態,這樣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權利“保鮮期”還有“中止鍵”與“中斷鍵”—“匠心釋法”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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