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這個“結”如何解?首先要解決採挖合法性問題

近日,海砂產業該如何發展成為業內討論的話題。由於各地建築用砂需求量居高不下,且近年來內河、長江一帶的河砂開採量急劇下降,而海砂開採利潤相對較高、海洋作業管控難度大,導致本要被禁止的沿海海砂產業進退兩難。業內人士呼籲,是該打開這個“結”的時候了。

筆者調研發現,去年下半年,由於國內多地的外運天然砂斷供,讓原本就缺乏本地可採砂源、只能長期依賴外來建築用砂的一些沿海城市,“砂荒”問題日益嚴峻,甚至導致多個項目工程停工。在大家的呼籲下,有地方政府迅速行動,深入調研和分析市場,並及時出臺相應政策,通過大力推廣和發展機制砂,提高機制砂在建築用砂原材料中的佔比,緩解海砂、河砂等天然砂日益緊缺的市場趨勢。

海砂這個“結”如何解?首先要解決採挖合法性問題

今年初至今,沿海某市已多次召集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以及稅務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市場調查和研究,並擬定最新的關於高質量發展機制砂的若干意見。該市還大力挖掘和拓展外貿砂市場,針對主供地自己“吃不飽”,外運受到限制,該市將砂源地拓展至東盟國家,目前已向馬來西亞進行採購,同時還在積極拓展印度尼西亞等地市場。

但該市的做法並不能徹底解決國內“砂荒”問題,一定時間內市場對海砂還有需求。而海砂是一種不可再生的海洋礦產資源,是海洋生態平衡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海洋生物、洋流、地質構造賴以存在的重要前提基礎。因此,對於海砂的利用必須嚴格審批、規範開採。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5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中提出的措施切合實際、針對性強,可謂及時雨,對砂石行業發展必將起到促進作用。

筆者經過調研,有幾點建議:

首先要解決採挖合法性問題。自國家海洋局把海砂開採海域審批權限下發地方後,地方出於保護本區域生態環境要求,提出禁止採掘海砂、禁用海砂,但事實上很難做到。因為採砂者的出路問題無法在短期內解決,由此涉及社會穩定問題,讓當地政府無法完全禁止。尤其是沿海城市,用海砂方便,價格有時也比較實惠,所以要明確海砂如何採挖為合法。需要採取堵疏結合的辦法,將現有船隻的海砂開採納入依法依規的軌道,合法持證開採海砂。同時從重從嚴打擊違規採砂、非法偷運行為。

其次要解決機制砂替代問題。機制砂投入成本高,無論是設備添置還是礦產資源的收儲,一般企業踏不進這個門檻。在大力倡導“兩山”理念的今天,礦山開發面臨環保壓力。而且有的地方石料資源非常有限,開採時間有限。雖然可以利用道路、隧洞建設開挖的石料資源轉化機制砂,但需要形成有效機制,整合資源,合理利用原本放棄的石料,變廢為寶。

第三,應加強海砂砂場管理,消除階段性價格畸高現象,確保海砂質量。海砂在淡化加工過程中往往存在只求效率、不講質量的現象,導致海砂的淡化處理不符標準,投入建築市場後容易造成腐蝕鋼筋等潛在風險,嚴重危及建築市場安全;部分海砂淡化不徹底,給建築物帶來巨大隱患。因此,加強海砂質量管理十分重要。

第四,有必要開展全國海砂資源調查和環境影響綜合評價工作。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取有實力的科研單位,對各地海域海砂資源進行調查,摸清家底,同時對海砂開採影響海洋環境進行綜合科學評價,在此基礎上制訂海砂開採規劃,劃定可採區域,提出開採控制量,實行輪流開採。

另外建議加快區域性、地方性的砂石交易綜合平臺建設,統籌規劃各地海域海砂開採、海砂過駁的協調平衡,加強稅收管理,確保有序公平交易。

此外,專業人士認為,海砂開採不能侷限於一地或集聚於某幾個地方,應倡導鼓勵沿海有條件的地方開採海砂。長期侷限某地,海洋生態環境壓力太大,也不利於區域港口建設、船隻航行安全。司法機關在依法辦理案件的同時,應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發現線索,分析原因,找準措施,積極向有關職能部門發出建議,提供可供執行的執行方案。按照海洋區域治理現代化的現實要求,在海砂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犯罪打擊結合方面,有更加精準的作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