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安全博弈之禁摩限电


经济与安全博弈之禁摩限电

禁摩限电

深圳禁摩限电,早有历史过往,是一部深圳近20多年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心酸史。近20年来深圳的交通安全,一直是在禁摩限电的拥护与反对交替声中缓缓走来。

禁摩限电的坚定执行者:以深圳交警为代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者(甲方);禁摩限电的反对者:摩托、电动车骑行者(乙方)。

一、支持禁摩限电的理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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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机动车交通参与者中摩电最违法(无行驶证、无驾驶证、违法行为多),事故危害最大(机动车中最弱)。

1.从碰撞学上看,量级存在“天壤之别”

从外廓和质量上看,电动车与其他机动车相比,宽度、长度都有几倍的关系,自身质量可能有两位数甚至三位数的倍数关系,明显存在巨大悬殊。在二者发生碰撞时,根据动能交换定律,由于二者质量差距太大,碰撞后的速度会出现反比例差距太大的关系。即碰撞后,电动车速度很快,其他车辆速度很慢甚至为零的情形。

2.从车辆设计速度上看,差距很大

大型汽车的设计车速一般为100-200km/h,小型汽车一般比大型汽车高,超过200 km/h也不计其数。而电动车一般为50 km/h左右,可能违规超过100 km/h也有。差距较大,相对应的动力性、加速性、制动性等汽车性能明显存在较大差异。也导致了在同属于一个机动车道行驶的不同步性,危险程度自然大大提高。

在机动车道内的其他车辆,尽管也存在设计时速悬殊的问题,但不至于太大。

3.从依法驾车的安全意识看,电动车驾驶人是一项空白

因为电动车无证无牌,没有纳入机动车驾驶人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几乎空白。依法驾车无从谈起。与机动车驾驶人的严格规范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二、反对禁摩限电理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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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其他车辆同等通行权。既然有准生证,就要有准走证。同时,有些人认为所谓禁摩限电,就是社会上层对社会底层的一种打压。就是在资源争夺战中,富人对穷人的打压。

三、甲乙双方斗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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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

目前我国甲乙双方由路权之争已经演变为社会的所谓阶级斗争。乙方不乏有许多法律界的支持。因此,甲乙双方的斗争几乎延伸到社会上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说各有理,僵持不下、斗争不断。

四、甲乙双方斗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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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斗争的最终妥协结果就是法律。

甲方,尽管站在政府一方,但必须依法执法。想从道路交通结构上取消电动车,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效率已是不可能了。

如果当在电动车诞生之初,甲方发现乙方对安全不利并实行禁行或禁止非法生产,禁摩限电可能不至于成为今天这个局面。当然,事物发展并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的趋势,使得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最后的结果就是甲方令乙方有人证、有车证,依法行车。乙方上牌、考证,依法走路。

当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禁摩限电对道路交通最终影响:城市平均车速不高、事故率仍居高不下。

五、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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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禁摩限电的背后就是经济与安全的博弈。

不仅禁摩限电,如医疗也有类似现象。为了经济,治疗癌症可以价格化、市场化。有时候,一场与癌症的斗争,可能会消耗掉几个家庭的生存能力(赔了夫人又折兵)。

驾培也一样。没有驾培质量、只收费的应试教育培训,已经向社会输送更多的马路杀手。以侵蚀安全为代价来赚取所谓的经济总量。

作为摩托车、电动车,尤其是违法电动车,当尚未发生事故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得到了骑行者的便捷,以及相关领域的经济发展。但骑行者慢慢发现接二连三的成为交通安全最大受害者的时候,可能会埋怨交通安全治理的无能。

然而,任何事情一旦木已成舟,也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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