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擊環資犯罪,有效助力生態保護

法治興文網訊(劉惠)近日,興文縣人民法院審結宣判了3起環境資源案件。

依法打擊環資犯罪,有效助力生態保護


胡某某、陳某、蒲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2018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告人陳某提出捕魚犯意、準備工具,並與被告人陳某、蒲某某三人共謀用電魚工具電魚。隨後,三被告人驅車前往興文縣麒麟苗族鄉新民村新區高鐵橋下電魚,當日15時許,三被告人被興文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並現場查獲非法捕撈的白條子、桃花魚等共0.25千克。經認定,三被告人的電魚工具屬於禁用的漁具,使用該工具捕魚的方法屬於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經審理後,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判處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責令三被告人各繳納生態修復金5000元。

黃某、李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2018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黃某邀約被告人李某前往九絲城鎮九絲河新豐村河段,利用電動車的電瓶、纏著魚線的漁網和撲魚器等自制的電魚工具捕魚。22時許,興文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黃某、李某,並現場查獲非法捕撈的水產品共計1.78千克。經認定,被告人李某、黃某使用組裝的捕魚工具屬於禁用的漁具,使用該工具捕魚的方法屬於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造成漁業資源損失合計1794.6元。經審理後,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責令被告人黃某、李某各繳納生態修復金5000元。

張某某濫發林木罪一案。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袁某某(已判決)未按照採伐手續規定的數量、範圍的情況下,仍積極幫助袁某某非法採伐興文縣麒麟苗族鄉十餘戶農戶的林木。經調查,被告人張某某在麒麟苗族鄉非法採伐林木蓄積為138.66立方米。經審理後,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責令繳納生態修復金20000元。

近年來,興文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不斷提升環境資源審判水平,依法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有效懲治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提高了環境司法的威懾力,助力興文縣生態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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