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关停,如何要求地方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养殖场被关停,如何要求地方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张某系凤城街道办事处丁兰集人,在本村以生猪养殖为生。2017年1月开始,由徐州市某县政府组织成立“263”办公室,对本地进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并划定禁养区。经“263”办公室下达通知,要求张某在2017年3月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张某在2017年4月底对养殖的生猪进行低价处理,并依照“263”办公室的要求,对养殖场进行关停,张某因此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

养殖场被关停后,当地政府并未对张某进行补偿,张某遂委托本律师,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向某县政府提起履行补偿职责申请,要求对张某因关停养殖场产生的经济损失按照市场价格依法予以补偿,并履行综合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义务。某县政府于2018年1月28日对张某作出《答复书》,称张某所反映的事项已依法经行政复议程序处理,不属于某县政府行政法定职责。该《答复书》的内容明显不具有事实基础,也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8年2月27日,张某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某市政府依法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某县政府对张某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某市政府未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予,即作出【2018】徐行复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对某县政府作出的《答复书》予以维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徐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养殖场被关停,如何要求地方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本律师认为:张某作为被关停养殖场的实际经营者,在响应地方政府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过程中配合关停养殖场,依法应当获得补偿,主要理由如下:

一、 张某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了响应地方政府发展养殖业的号召,建设了养殖场等农业附属设施,张某是涉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且该建筑被某县政府划入禁养区范围,因此张某具备提起补偿安置职责申请和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 张某所建设养殖场的行为属于从事从业养殖活动的附属设施,依法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非某县政府所称的违法建筑。且截止今日,规划部门并未作出关于张某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的书面认定意见,某县政府关于张某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的答辩意见明显缺乏证据支持;

三、 某县政府作出的答复书属于典型的答非所问行为,答复的内容与张某提出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并无任何关联。其答复书所称张某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经行政复议程序处理,但结合某县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可知,行政复议程序所处理的事项为撤销凤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与张某提出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无任何关联,不能证明某县政府依法履行了职责;

四、 张某的建设养殖场并从事养殖的行为远早于某县政府划定禁养区的行为。本案中某县政府于2016年8月5日才出台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而张某早在2006年已经开始从事养殖行为。某县政府不能仅以后续的文件作为认定张某养殖场属于关停范围,且必须拆除的依据;

养殖场被关停,如何要求地方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五、 2016年8月5日,某县政府划定了禁止养殖区域,张某的养殖场被纳入到禁养区域,某县政府为此成立了“263”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张某下发了书面的通知,要求张某于2017年3月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张某按照某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养殖的生猪进行了低价处理,并对养殖场进行了关闭。某县政府的行为直接造成张某在经营上蒙受了损失。因此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某县政府负有对张某依法予以补偿的义务;

六、 某县政府将张某养殖场需要办理防疫、环保等相关手续作为其承担行政补偿义务的前提,并认为没有相关手续,其就不需要承担承担行政补偿义务明显是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错误理解。首先,某县政府所提的环评及防疫等相关手续与张某从事养殖行为的客观事实并不冲突,即便张某未取得环评和防疫手续,依法也应当由环保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张某的建设和养殖行为是非法的;其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并未规定此处的养殖场是指经合法审批的畜禽养殖场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需要补偿。由此可知,即便是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场实施关停,依法也应当予以补偿,况且张某的养殖行为并非污染严重;再次,本案无证据证明张某的养殖场属于非法财产,在无法定职权部门对张某养殖场所及养殖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前,某县政府口头辩称上述财产不合法明显缺乏证据支持;最后,某县政府的关停行为直接造成张某短期内低价处理生猪,并且造成投资建设的养殖场无法继续经营使用,丧失了其应有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对张某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的事实,因此某县政府应当履行补偿义务。

七、 在关停或者搬迁养殖场的同时,对养殖户一并进行补偿是某县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张某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通知和城管局的当面告知后,按照某县政府的要求对养殖场予以了关停,尽到了张某应尽的义务。并非某县政府所称的只有其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手段关停,张某才可以主张行政赔偿。张某认为如果某县政府违法对养殖场关停拆除由此给张某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某县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为行政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补偿责任,因此某县政府明显混淆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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