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债务催收,大理州一女子在地摊处请人制作“大理州委办公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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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催收,大理州一女子在地摊处请人制作“大理州委办公室”印章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7********,云南省洱源县人,白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大理州洱源县**镇**小区**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大理市公安局将其释放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后我院于2019年12月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一次(从2020年1月4日延至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我院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因与何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为减少何某某的债务催收,在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公园旁一地摊处请人制作“大理州委办公室”印章,并于2017年11月30日使用“大理州委办公室”印章制作“工作证明”交给何某某。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所使用的“大理州委办公室”印章系伪造。在公安机关核查赵某甲举报他人线索过程中,被告人主动供述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经过、工作证明原件、协议书复印件、承诺书和担保书复印件、欠条复印件、情况说明、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赵某乙、赵某丙、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羽婕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878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原标题:大胆!为债务催收,大理州一女子在地摊处请人制作“大理州委办公室”印章,结果……

审核:字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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