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写「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这种中看不中用的离职原因了

我有必要说一下,离职理由真的很重要。


通常我们离职,极有可能是公司有点问题,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我们很多劳动者不知道「主动辞职也会有经济补偿金」,所在辞职的时候可能没丢下一句话就走了,也可能撂下那种“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类似有格局但没意义的话就走了,除了拍照发个朋友圈,一点用没有。

离职理由的有无和如何写,关系到你离职后如果想要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成功的关键。

我们先说一下员工主动辞职仍然可以拿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员工完全可以主动离职,而且可以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当然你主动离职的情况下,即便是公司存在过错,公司可能也不会主动给你经济补偿金。

所以你在离职的时候,如果觉得难度很大,可以不用提经济补偿金,但是离职理由里一定要写清楚是公司的原因导致你辞职。

离职后如果哪一天,你觉得有必要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你仍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此时离职理由就可以确保你胜诉。

相反,如果你没有离职理由或者写了自己的原因和网红离职原因,那么基本上劳动仲裁是打不赢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 七、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之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能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很关键。


别再写「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这种中看不中用的离职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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