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飛向他人販賣冰毒4次0.7克。

1、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飛向吸毒人員王某以200元的價格販賣冰毒0.1克;

2、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飛向吸毒人員郭某以200元的價格販賣冰毒0.1克;

3、12月2日,被告人李飛向吸毒人員王某以300元價格販賣冰毒0.25克;

4、12月2日,被告人李飛向吸毒人員肖某、郭某以300元價格販賣冰毒0.25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飛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飛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李飛多次販賣毒品,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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