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飞向他人贩卖冰毒4次0.7克。

1、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飞向吸毒人员王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0.1克;

2、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飞向吸毒人员郭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0.1克;

3、12月2日,被告人李飞向吸毒人员王某以300元价格贩卖冰毒0.25克;

4、12月2日,被告人李飞向吸毒人员肖某、郭某以300元价格贩卖冰毒0.2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飞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飞多次贩卖毒品,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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