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仿真槍被判12年

銷售仿真槍被判12年

作者:廣東啟盟律師事務所 高劍鋒律師 抖音號:法律鋒

生活中很多事情很多人都可能沒有意識到其中的法律風險,往往在犯法後才後悔莫及。平常多瞭解點法律知識總不會吃虧。

一、案情簡介:

近日,一個兩夫妻加兩個孩子的四口之家的40歲爸爸,在微信和淘寶上非法銷售仿真槍。但是有一天,在快遞的時候,快遞員發現包裹裡面的槍,認為是危險物品,於是報警了。於是警察上門把這個爸爸在幼兒園門口帶走了。他們家5歲的小孩,看著父親被警察帶走的時候問,警察叔叔為什麼要帶走爸爸。因為他銷售的仿真槍殺傷力較大,不久前在廣州的法院一審被告人被判12年有期徒刑。

二、律師分析:

大家可以設想一下,這件事情,對於這一個四口之家來說,無異於滅頂之災。看完這個事件以後,筆者就在想:其實很多時候,很多人不懂法,也沒有一些法律意識和常識,出了事兒以後才認為法院判得重,而在沒有出事之前,總覺得法律離自己很遠。大家設想一下,這一個4口之家,父親被判刑12年,未來很長一段時間,他們的家庭都將生活在悲慘當中。其實做律師工作久了,經常就會發現,其實很多的客戶,身邊都不一定意識到自己的法律風險。其實法律風險就是很多人的痛點。但是很多人認識不到,以為這只是他的癢點。

三、大數據分析

筆者就涉及銷售仿真槍的529件案件進行分析:

1、從地域分佈看,這一類案件主要集中在廣東省、山東省、浙江省,其中廣東省的案件最多,達到88件。

2、從案由分類看,這一類案件最主要的案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325件,佔一半以上。

3、從判決結果後,這一類案件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507件,包含無期徒刑的案件有26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16件。其中包含緩刑的案件有207件;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有25件。

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修正)》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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