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實施後,浙江上市公司收到的第一份罰單

3月1日,新《證券法》開始實施。

4月14日,浙江證監局網站發佈[2020] 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4月7日做出),*ST巴士及一批高管被處罰。

不過,因為立案調查時新《證券法》尚未實施,這次處罰依據的依舊是2005年《證券法》。

新證券法實施後,浙江上市公司收到的第一份罰單

當事人:巴士股份,住所:浙江省嘉善縣,法定代表人周鑫。

周鑫,男,1978年12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長,住址:杭州市餘杭區。

蔣中瀚,男,1977年9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住址:杭州市西湖區。

林盼東,男,1977年4月出生,時任巴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財務總監,住址:上海市徐彙區。

金一棟,男,1967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董事、常務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海鹽縣。

吳旻,男,1978年11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董事、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趙斌,男,1981年1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住址:杭州市下城區。

夏秋紅,女,1968年9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陳信勇,男,1963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杭州市西湖區。

陳銀華,男,1963年2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杭州市西湖區。

金洪飛,男,1970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楊浦區。

孫浩初,男,1953年5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監事會主席,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樓亦雄,男,1967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監事,住址:安徽省安慶市。

莊嚴,男,1970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監事,住址:杭州市下城區。

錢紀林,男,1957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職工監事,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鄧歡,女,1980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職工監事,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新證券法實施後,浙江上市公司收到的第一份罰單

依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對巴士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巴士股份全資子公司巴士科技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在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其部分經營業務確認收入,累計虛增2017年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納入巴士股份合併報表範圍後,導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3月營業收入13,299,201.43元、淨利潤10,721,960.12元,佔當期披露淨利潤的比例為268.87%,使巴士股份當期淨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

2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1月至6月營業收入33,983,987.48元、淨利潤27,061,114.67元,佔當期披露淨利潤的比例為127.17%,使巴士股份當期淨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

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46.57元、淨利潤34,938,845.85元,佔當期披露淨利潤的比例為33.45%。

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對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了更正並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亦經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監事均為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等5人。

同時,巴士股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簽字高級管理人員均為王獻蜀、金一棟、蔣中瀚、吳旻、夏秋紅等5人。林盼東時任巴士科技財務總監。

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相關公告、會議紀錄、情況說明、會計憑證、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對巴士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巴士股份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獻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一棟、趙斌、吳旻、夏秋紅,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王獻蜀無法直接送達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我局對其公告送達,待送達生效後另案處理。

新證券法實施後,浙江上市公司收到的第一份罰單

從2017年年底開始,王獻蜀“失聯”至今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

一、對巴士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金一棟、吳旻、趙斌、夏秋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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