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馨事件最终的结果会是什么样子?会有官方通报吗?

斜大门乔家


许可馨对于网民或者官方,也许是个很尴尬的事,到底在拷问什么?是良知、道德、公知?还是教育、法律,或者是更多不为人知的深坑。

天天看到涉及许可馨的打卡,人们想要什么?

人们无非是要她为其言行买单,并想着以此为线索拔出萝卜带出泥,更希望以舆论为导向,扒扒许家的老底子,说不定是个高官之类的,再搞出一个惊天的大案子,就好像看电影,都期待一个解气的结局,之后更是杀一儆百,以净化社会风气。

主观愿望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目前失望中继续中......

这个事情就那么复杂吗?为何不像网友想像的那么简单,许可馨那么的可恶,却为何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呢。

1、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虽然2017颁布了《民法总则》,但2009颁布的《民法通则》还是适用的,根据《民法通则》的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因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许可馨的言论对中国公民构成了事实上的侮辱、诽谤和名誉上的损害,那么我们不可能单独上诉,那么是否以国家的名誉上诉呢,执行主体是谁,是不是许可馨户口所在地进行公诉?这些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毕竟这是专业的法律问题。

在《民法通则》里有相关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下: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在《治安管理条例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刑法》上,也有规定“诽谤罪、侮辱罪”的。若散布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则不构成犯罪的,也适用于《民法通则》。

如果上述事实成立的话,那么许可馨所在的户口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如何把握这个尺度,是否达到其公诉的条件,如果达到而不作为,是否渎职,如此等等,交由法律部门去审视了,无论达到或者达不到,都应该有一个说明,以便对广大百姓一个交待。

2、是否涉及到父母

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所以,正常的成年人没有监护人。许可馨如果达到18岁的话,就没有监护人了,所以其父母是否负连带责任,我们不是法律人士,对此不太懂,按我们的思维,应该是不会受到连带责任。

但是从感情上讲,确实是家庭教育失败,也折射出近年来社会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

我们不再深入分析,因为再深入这篇文章就看不到了。

3、历史与现实

我想到2015年解放军报整版刊文的《历史的拷问——抗战期间“汉奸现象”的文化透视与现实反思》一文写道:

在中华民族最危险的时候,多少民族败类变节投降、卖国求荣,认贼作父、助纣为虐,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奇耻大辱的一笔。直到今天,抹黑英雄、洗白叛徒、为汉奸“翻案”的奇谈怪论,仍在挑战我们的价值和道德底线。

我们不能把一些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国家和人民的言语简单地定义为缺乏教养和简单的家庭责任,其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些都有着一定的复杂的历史原因,确实需要反思反省,对于这些言论如果不加以制止,那么这些人成为汉奸,也许只是迟早的事。

在《历史的拷问》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

痛定思痛 ——中国还会再出汉奸吗?文中给予了明确的答案:

君不见,就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继承了汉奸先辈的衣钵,成为出卖民族利益的新一代“经济汉奸”“政治汉奸”“网络汉奸”等。
君不见,西方国家搞“颜色革命”和“政治转基因”工程愈演愈烈,一些政治上的意志薄弱者和利欲熏心的贪婪之徒,已经或正在成为敌对势力捕猎的对象。
君不见,今天的中国产生汉奸的土壤仍然肥沃,“汉奸理论”“汉奸思维”并未清除,甚至在新形势下有了某种“创新发展”。

所以,许可馨之流们,任其发展,将成为何种人,其理是显而易见的,但愿悬崖勒马,为时不晚!

总之,许可馨之流不是第一个侮辱、诽谤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侮辱、诽谤的人,即不是孤案,也绝非偶然,我们必须警惕其背后滋生的土壤。多行不义必自毙,这是历史铁律。


弗学漫话


许可馨事件的最终结果:许可馨还是许可馨,想要官方结果,或是通报,完全没必要。

还是那句话,许可馨就是一无知丫头片子,黄口小儿,虽出言不逊,惹起众怒,且毫无悔意,但又如何呢,就凭她能掀起多大浪,能左右什么呢。

通过这件事,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自我反思,引起重视,怎么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人,“春风吹又生”。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许可馨、“跳窗妹”、“香蕉人”等,深深地给我们提了个醒,这才是最值得我们关注的。

再就是,就这些人,或是说这类人,说到底,无非是些无脑无知的人。俗话说:叫猫不逮老鼠,咬人的的狗不叫,把她们上升为官方关注,或是回应,未免太抬举他们了,不可,不可!否则,太给他们长脸了。


诗语之旅


公然侮辱国民的人还有人护,中国人的尊严是靠谁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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