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王仁根律師


要搞懂這個問題,先要搞懂什麼是案件人,什麼是第三人。案外人是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他們與案件沒有實體糾紛,卻被執行的刀刃所傷。這時,他們就可以向法院提異議,說法官大人,我反對,你們怎麼能這麼搞呢?我與本案無關,怎麼把我個人財產給執行了,這樣操作是不行的!

法院收到反對意見後,審查成立,就裁定中止執行;審查不成立,就裁定駁回。

反對意見被駁回後,案外人並非就死路一條了,還有兩條路可走,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是申請再審;二是向法院起訴,這類起訴,就叫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而第三人屬於當事人的範疇,具體說就是法律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他們與案件往往存在實體上的糾紛或牽連關係,但可能因為種種原因,總之是不能歸責為自己的原因,沒有參加案件的審理,等案件都判決、裁定了,才知道結果,遭了,怎麼辦?當然不是涼拌,有辦法救濟 ,辦法就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但也不是想提就提,需要有證據證明生效了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問題,傷害了自己的權益,就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傷之日起(不是文書落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文書 的法院提起訴訟。這類訴訟,就叫第三人撤銷之訴。目的,是想讓生效的文書不起作用,不損害到自己利益。

所以說,執行異議之訴是一種特殊的執行救濟制度;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上仍屬於實體上的民事訴訟程序。(王仁根律師)


王仁根律師


兩個概念,執行異議一般都是不負有給付義務人提起,撤銷之訴是第三人為維護自身權利而起訴


瀚海孤舟875


1、法律地位不同:案外人既不是原被告,也不是有利害關係第三人;第三人則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可以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2、所處程序不同:案外人通常是在執行階段才會提出異議之訴,處理異議之訴的部門為法院執行局;第三人則是在一審或二審是程序中參與訴訟,處理第三人訴訟的部門為法院業務庭;

3、訴訟對象不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異議對象為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訴訟對象為原告或被告;

4、財產所有不同:案外人是因為自己的財產被執行,才會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可能不會僅因財產問題提起,可能涉及人身權利、身份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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