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任免通知中的“決定”與“批准”有啥不同

我們看一些關於省部級幹部任免的新聞,有些裡面說是“中共中央決定”,有些裡面則是“中共中央批准”,這裡面有啥不同嗎?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省部級幹部任免權在於中央。一般而言,涉及到省委主要負責人,也就是省委書記的調整,是由中共中央決定的。這是因為省委書記作為一省的“主政者”,省委的“班長”,位高權重,屬於“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其任免必然由中央直接決定。比如,近期遼寧浙江省委主要負責同志職務的調整就是由“中共中央決定”的。

相比較而言,涉及到副省級領導幹部的任免,任免通知裡一般用“中共中央批准”。這是因為對副省級幹部的任免,省委有一定的推薦權,中組部有一定的建議權。省委將推薦人選、中組部將建議人選上報中央後,如果中央同意,下達的任免文件就會用“中共中央批准”。

一般來說,如果副省級幹部在本省範圍內職務發生變動,大多數都是由省委向中央推薦。比如,在一省範圍內,副省長晉升為省委常委,一般是由省委向中央推薦人選,然後中央批准。

對於跨省、跨部門調動的副省級幹部,則大部分是由中組部建議的。中組部負責在全國範圍內選拔任用幹部,提出建議人選,然後由中央批准。比如,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調往福建,擔任省委委員、常委,就是由中組部建議,中央批准的。

當然並不是所有副省級幹部的任免,都是由“中共中央批准”的,還有一小部分是中央決定的。比如,2019年2月,王君正同志從吉林省委常委、長春市委書記任上,跨省調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擔任黨委委員、常委,就是由“中共中央決定”的。這類幹部絕大多數都是跨省調動,由中央直接決定其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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