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債務人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

執行法官,債務人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

——論股權執行對債權人的不利因素


太長不看版:

1、股權不值錢

2、存在隱名股東

3、執行一般採用司法拍賣程序進行,存在流拍風險。

1、股權不值錢

股權不值錢,也就是公司沒什麼盈利能力,或者沒有可變現資產,並且負債嚴重。這種情況是最糟糕的,所以如果實際情況確實如此甚至更糟的時候,法院一般會建議不予處置,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同時也避免債權人為了處置股權還要墊付一筆股權評估費用(沒錯,按照規定,股權評估費用由申請執行人也就是債權人墊付)。

2、存在隱名股東

一般情況下,存在隱名股東並不會對執行債務人所持的公司股權產生影響。但是如果隱名股東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滿足九民紀要中提到的隱名股東顯名的條件,即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過異議,通俗地來說就是有限責任公司至少半數的其他股東都知道債務人只是個名義股東,實際股東另有其人,並且一直都是實際股東在出面處理公司所涉股東事務。這種情況下,一旦執行異議之訴判決支持此人的訴求,則這個債務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實際上是其他人的,法院便會終結本次執行。此時,債權人想執行債務人所持的某某公司的股權的想法便會落空。

3、執行一般採用司法拍賣程序進行,存在流拍風險。

如果股權有執行的價值又不存在隱名股東,那麼法院一般會按照股權司法拍賣的流程走下來。在啟動司法拍賣程序之前,法院先告知債權人股權拍賣的風險,即流拍兩次,又不接受以該股權抵債的話,法院會解凍該股權+股權如果要進行評估的話,費用由債權人先行墊付。債權人知悉其中風險並同意拍賣及墊付相關費用後,法院才會進入下一步。所以一旦進入司法拍賣程序,就存在流拍風險,但其實,流拍的風險本質上跟咱們前面第一點提到的股權不值錢的風險是一致的,只不過第一點的股權不值錢是債權人的判斷或者是法院的判斷,流拍中的不值錢是市場的判斷。所以這種風險一般是債權人不相信自己的判斷或者是不相信法院的判斷,堅持要進行司法拍賣的風險。

庭前獨角獸微信公眾號丨“圖解: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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