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局: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AMC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 宋亦桐)4月16日,来自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金融局”)官网发布的信息,北京市金融局近日印发《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四个《指引》,明确规定,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违规销售金融产品或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针对四个《指引》出台的背景,北京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做好过渡期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完善金融制度体系,培育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规范行业发展,北京市金融局制定了四个《指引》。

上述北京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强调称,在行业规范制度方面,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四个行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行业缺少与之发展相适应的方向性引导,不利于四个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四个《指引》旨在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其灵活、便捷的业务特点,丰富首都金融市场,服务于首都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四个《指引》又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交易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企业违规从事金融业务,从而达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目标。

从具体内容来看,《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9章79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治理和内控、监管职责措施与责任划分、风险报告制度、经营许可证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7章63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职责和措施、监管体系、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规定。

《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7章50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风险报告、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组织等方面作出规定。《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5章47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机构经营规则、经营范围、治理框架、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个《指引》明确规定,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违规销售金融产品或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筑牢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置退出三道防线。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从政策上来讲,此次四个《指引》对类金融机构进行了规范,在这之前,互联网金融时期确实有很多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通过P2P进行融资从而造成了一定乱象,并且这类公司都是通过债权转让的业务模式变相吸储,还有些地方的资产管理公司扮演了通道模式,拆分债权,此次政策的约束就是从源头上遏制了乱象的发生。

四个《指引》还明确了监管职责,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责任,形成以北京市金融工作部门统筹监管、区金融工作部门属地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监管格局,科学防范首都金融风险。将四个行业所有金融业务都纳入监管范围,并辅以必要的监管手段,加强对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问责。进一步强化北京市、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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