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識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享有的以

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一權利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給傳統著作權法律關係帶來的衝擊和挑戰。

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實際上是為了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中關於“向公眾傳播權”的規定相對應。為了規範信息網絡環境下作品的使用行為,解決各項新技術的應用給著作權保護帶來的新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1996年12月通過了這兩個新的國際條約。WCT第八條中規定,在不損害《白爾尼公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WPPT第十條中規定“表演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以錄音製品錄製的表演,使該表演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第十四條中規定“錄音製品製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製品,使該錄音製品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很明顯,我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是直接援引了WCT和WPPT中的相關表述。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一種新興的知識產權,是信息網絡技術高速發展的產物。它與複製權、發行權、廣播權等傳統的著作權利有很大的不同。具體來說,有以下基本特徵:

①環境的特殊性

從權利的涵義中可以理解到,“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或提供作品並不僅指在互聯網中傳播作品。很多學者將信息網絡傳播權侷限於互聯網中進行討論,實際上是縮小了該項權利的調整範圍。顯然,公眾不僅可以在互聯網上閱讀作品、觀看電影電視節目,而且還可以通過電視電話網絡收看收聽自己喜歡的節目。應該像《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那樣,將傳輸的信息網絡分為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微波通信網、有線電視網、衛星或其他城域網、廣域網、局域網等。

②傳播的公開性

信息網絡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環境,一件作品一旦被放置於該環境中就等於處在公開狀態。作品在信息網絡中公開傳播,其最終目的是使任何公眾都可以獲得該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對象必須是範圍廣泛的社會公眾,而不僅指某部分特定的人群。

③方式的互動性

信息網絡具有較強的交互性。作品在信息網絡中的傳播不同於以往的傳播。傳統的傳播一般都是單向傳播的方式,雖然傳播的對象也是社會公眾,但是公眾只能被動接受而並不能決定接受傳播的時間、地點和內容。而在信息網絡環境中的傳播則是雙向的、互動的,公眾可以依自己的喜好選擇作品以及獲得作品的時間和地點。


1.著作權人可以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傳播自己的作品。

2.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同意採用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傳播其作品。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

(1)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

哪些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這是研究此項權利時必須首先明確的。我國《著作權法》中僅規定了三種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主體:著作權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製作者

。而作為傳統鄰接權權利主體的出版者和廣播組織並沒有被納入其中。那麼,出版者廣播組織是否能夠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呢?

傳統意義上的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出版社、出版公司)和報紙、期刊出版者(報社、雜誌社)。判斷它們能否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鍵就是要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出版與網絡出版存在何種關係,出版者的著作權是否可以延伸到信息網絡中。構成傳統意義上的出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①必須是經作者同意之後,以製作複製的形式公開其作品;②有關作品必須被複制一定的數量,能“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可見,由於性質上的相似,學者們才將作品上載並傳播於網絡中的行為稱為

網絡出版,而並不是因為這種行為就是一種出版行為。鄰接權人的地位,決定了行使鄰接權不得侵犯著作權。倘若賦予出版者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版者在信息網絡中隨意傳播作品的行為,必然會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所以,傳統意義上的出版者不能成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主體。

廣播組織,指有線、無線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了廣播組織對自己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的專有播放權。但是,隨著信息技術不斷進步,2003年後迅速發展的寬帶網絡大大提高了網絡傳播速度,寬帶視頻業務應運而生,原有的廣播模式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公眾並不一定需要通過電視、收音機等來收看收聽節目,而是可以通過網絡就可以找到自己喜歡的節目。例如,網絡電視、手機電視就是信息技術的最新產物。網絡電視是利用IP寬帶網絡,集互聯網、多媒體、通信等多種技術於一體,向用戶提供直播電視、視頻點播、上網瀏覽等多種交互式服務的業務。手機電視屬於移動視頻的範疇,就是通過移動電信網絡實現的,在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情況下傳送聲音、圖像、數據文件的實時性交互業務。。這些新技術的應用,使得人們無須通過付費電視而是直接上網就可以欣賞到免費的節目,這樣電視臺的鉅額投資將不能得到相應的保護。很明顯,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主體範圍的規定顯得過於狹窄,所以應該擴大其範圍將廣播組織納入其中。

(2)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客體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十分廣泛。由於數字技術的不斷髮展,信息網絡中可以呈現出包括文字、圖形、聲音、圖像、視頻等多種形式的作品。所以,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品均可以被數字化後在信息網絡中進行傳播。因此,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應該包含這些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同時,在信息網絡環境中,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不僅僅侷限於著作權上,在鄰接權方面也同樣存在侵權行為。鄰接權保護的客體主要包括表演者的表演、錄音錄像製作者的錄音錄像製品、廣播組織的廣播電視節目等。所以,這些也應當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

除了上述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作品以外,網頁也應當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網頁實質上是由文字、圖形、錄音、動畫或其組合形成的信息,它是多媒體制品的一種。英國學者Ferrera等認為判斷一個網頁能否得到著作權保護的標準有三:

j獨創性。網站不應與其他網站類似,而應當追求獨特的表現形式:

k創造性。網站不必具備專利法所要求的新穎性,但應具有獨立的創造性

l固定的形式。網站內容的運作足以形成一個固定的形式。只要網頁符合了上述標準,它就應當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網頁是一個集合體,並存在於特殊的網絡環境中,用傳統的著作權無法全面有效地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應該將網頁歸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客體中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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