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退诉讼费流程是要等被告还款后才能申请吗?

用户191974332


看下你的判决书里面怎么写的。如果说的是由对方支付给你,那就等对方履行,或者执行程序中支付。

如果说的是你预交的诉讼费退给你,那你就去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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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退诉讼费流程是要等被告还款后才能申请吗?

1、这个问题,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

以山东省为例,2018年9月27日重磅出台《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省三级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进一步完善了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降低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诉累。

2、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执行的还是非常乱。

有的法院的确是判决作出后应退尽退,但是,很多法院还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退。例如笔者亲自办理的一个案子,去年判决下达后(判决诉讼费被告承担),笔者拿着诉讼费单据到法院退费被拒绝,我说省高院有个文件,人家说,没见过这个文件,因为有很多事情不便和他们纠缠,所以只能空手而归。

总之,遵守法律,法院应当模范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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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胜诉后,法院应当退还胜诉方不负担的诉讼费。

在2015年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前是不支持直接退还诉讼费的。但该解释生效后,胜诉方退还诉讼费有了改观。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实践中仍然受到了障碍,为此最高法院继续重申严格执行解释规定,并在2018年5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执行案件的方式退还”。

现在我所知道的有的地方法院是支持直接退费的,例如广东,重庆,上海。另外广东法院是这样操作的,只要判决书没有注明“诉讼费由一方给付有关款项时一并迳付,不再由本院收退”的,都是支持直接退费的。建议去案件审理法院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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