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按身份證地址郵寄訴訟文書由近親屬簽收,能否視為送達成功?

【裁判要旨】


法院按照受送達人居民身份證上所載住址向其郵寄送達相關訴訟材料,受送達人的近親屬在不知郵件內系法院訴訟材料時予以簽收,但其對法院之後郵寄的訴訟材料以受送達人無法聯繫而予以拒收。在該近親屬未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確係無法聯繫的情況下,應視為受送達人已收到原告的起訴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轄終272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

:大連天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致富街31號905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曄。

委託訴訟代理人:常琦,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碩,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江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北京西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林偉龍,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大年,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桂紅,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朱曄,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東城區。



上訴人大連天神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天神)因與被上訴人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松信託)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西高院)作出的(2018)贛民初155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大連天神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江西高院(2018)贛民初155號之一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事實與理由:1.一審管轄權異議一案程序錯誤,江西高院未向另一當事人朱曄合法送達大連天神的管轄異議申請書,大連天神自2018年9月起無法與朱曄取得聯繫並已向法院進行書面說明,公司無法代簽收任何文件;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規定,將本案移送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雪松信託辯稱:1.《信託貸款合同》[編號:中江國際[2017信託141]第(2)號](以下簡稱《信託貸款合同》)第十一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貸款人(即雪松信託)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方式解決”該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訴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大連天神認為本案應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於法無據。2.本案訴訟標的1億元以上,雪松信託住所地在江西省,大連天神住所地在遼寧省,根據《通知》第二條規定,本案由江西高院管轄,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


(一)關於一審管轄異議相關材料的送達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本案在送達起訴材料階段由朱曄的父親朱寶奕對起訴狀副本及證據副本代為簽收,在之後管轄異議申請書以及駁回管轄異議裁定的送達中,朱寶奕拒絕簽收,並向一審法院出具了《關於法院快遞簽收的說明》,稱“當時我也不知道快遞內容是什麼,而且也不懂簽字的法律含義,就按照快遞員的要求由我在快遞單上籤上了‘朱曄’的名字。後來打開快遞封皮才發現是法院給朱曄的文件”。一審法院按照朱曄的身份證住址向朱曄郵寄送達了相關訴訟材料,朱曄父親朱寶奕在不知道快遞材料系法院訴訟材料的時候予以簽收,在收到第一份材料即起訴狀及證據副本後,對之後的訴訟材料認為其無法聯繫到其子朱曄後予以拒收。在朱寶奕未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其子朱曄下落不明,確係無法聯繫的情況下,本院視為朱曄已收到雪松信託的起訴材料,即起訴狀副本及證據副本。


其次,在大連天神、朱曄均收到起訴狀副本及證據副本的情況下,答辯期內僅有大連天神提出管轄權異議,朱曄並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視為朱曄對一審法院管轄權的認可,

無論是大連天神對管轄權的異議申請以及一審駁回大連天神管轄異議裁定是否送達,在朱曄對一審法院管轄權認可的前提下,均未影響朱曄的訴訟權利。


最後,退一步講,即使朱曄父親朱寶奕確能提供充分材料證明朱曄已下落不明,本案中大連天神僅就一審法院未向朱曄送達管轄異議申請書及駁回管轄異議裁定書提起上訴,並未對一審送達起訴狀及證據持有異議,故大連大神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江西高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雪松信託與大連天神簽訂的《信託貸款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是雪松信託與大連天神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法有效。雪松信託住所地在江西省,本案訴訟標的1億元以上,根據《通知》第二條“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陝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故本案應根據《信託貸款合同》約定,由江西高院管轄,雪松信託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大連天神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何 君

審 判 員  張愛珍

審 判 員  楊 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鍾麗丹

書 記 員 於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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